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今后,本市将逐步划定“居住停车区”,停车人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来付费。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十二次会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审议。
条例三审稿提出,确因居住小区及其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居住停车路段、泊位,明示居民临时停放时段。影响交通运行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
对于如何收费,对此,有委员和代表提出,居住停车价格具有民生性质,应当以满足当地居民停车需求为重点予以考虑。据此,三审稿中增加了新的内容,本市逐步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停车人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格付费。
同时,三审稿提出,本市对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实行政府定价,道路停车收费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并根据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收费价格的原则动态调节。同时,本市对其他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可以根据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定价。
另外,2019年底,全市路侧停车电子收费将实现全覆盖。为避免实行电子收费后,道路停车经营企业转包、议价等行为,三审稿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协议示范文本,并将擅自转包、不执行电子收费、议价等行力,纳入终止协议的情形。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监督协议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