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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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自圆其说被判赔2.4万
员工长期加班后猝死, 公司被判给付亲属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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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失火烧毁档案为由拒不提供证据 还称曾经签订合同不支付二倍工资
公司不能自圆其说被判赔2.4万

 

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的重要档案材料,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妥善保管的。可是,原红辞职后,其所在公司竟然以发生火灾事故烧毁全部档案文件为由,拒绝向她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此外,她离职的原因是公司借故降低其工资,而不是她嫌原来的工资低。由于公司老板对她的态度是:“爱干就干,不干拉倒!”因此,她向仲裁机构申请,要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和被拖欠的工资、提成款等。

11月18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该公司向原红支付各项赔偿24167.25元。

借口档案烧毁重签合同 趁机降薪逼迫员工辞职

原红在职业学院学的是贸易专业。经过多年历练,她已成为商贸圈里小有名气的业务员。2015年8月13日,她应聘到鑫达公司担任专业市场推销员。

“我在公司上班,由于工作性质不同,不需要天天到单位签到,但是,我必须全身心、全天候为工作奔波。”原红说,她平均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每周工作6天,属于全日制用工。

原红说,公司与她约定的工资待遇是:每月基本工资2500元,另有1000元绩效工资和4%的业务提成。

去年6月1日,公司突然发生火灾事故。公司称,此次事故造成公司人员档案、文件资料全部烧毁。为了完善企业管理,公司于当年6月10日通知原红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原红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所以,公司打算仍与其签订同样性质的书面劳动合同。可是,原红因嫌公司工资待遇过低,不同意再签订书面合同,并提出辞职。

原红不同意公司的上述说法。她说,其离职的原因,不是嫌工资待遇低,而是公司借重新签订合同之机降低其工资待遇。公司计划给她的新待遇是基本工资降低1000元,即1500元底薪+4%的业务提成。

“我认为,公司没有理由降低我的工资,就去找老板协商。但是,老板的态度非常强硬且不容商量,直接告诉我:就这样的待遇,爱干就干,不干拉倒!”原红说,就这样,她提出了辞职。

火灾仅仅烧坏一张桌子

公司被裁支付二倍工资

离职后,原红提出其尚有一部分工资和提成款未领取,要求公司支付。可是,公司不仅明确予以拒绝,还不让她再进入公司办公区域。

无奈,原红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裁决鑫达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4月30日业务提成款2000元、2016年5月份工资加提成1179元、2016年6月份工资和提成517元、经济补偿金2500元、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500元。

在仲裁过程中,公司与原红围绕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展开辩论。公司坚称曾经签订过,但因火灾烧毁了,故不应向原红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原红则认为,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资料,此次火灾仅仅烧坏一张桌子,公司其他有价值的损失为零。因此,公司所称档案、文件被毁是不真实的。

根据庭审事实,2016年12月,仲裁委裁决鑫达公司支付原红2016年4月30日提成2000元及2016年5月、6月工资和提成1696元、2015年9月13日至2016年6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471.25元,驳回原红的其他申请请求。

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诉称,原红于2015年下半年到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书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尔后,公司按月为原红发放了工资和提成。2016年公司发生火灾事故,人员档案、文件资料全部被烧毁。事故后第10天,公司通知原红重新签订书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她嫌公司工资待遇过低,不同意再签订书面合同,辞职并离开公司。

不能证明曾经签订合同

终审判决赔偿员工2.4万

针对公司的诉讼理由,原红在法院庭审时辩称,公司称双方签订过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虚假的,她的真实工作状况是:每天上班工作,每周休息一天,属于全日制用工。事实上,自入职到离开,公司始终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公司所称文件档案被烧毁一事,原红说,公司这个主张也不真实。因为,公司在仲裁时提交的材料显示:此次火灾烧毁的东西保护价值为零,记载的内容仅仅是烧毁一张桌子,没有烧毁什么文件。

此外,原红称,公司在火灾之后并未通知她重新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至于公司主张其嫌工资低而辞职,亦与事实不符合。其辞职的真正原因,是公司无故降低其工资待遇。

由于离职时还有一部分工资和提成没有领取,所以,原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履行相应的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鑫达公司在仲裁审理阶段提交的《调派出动单》显示:“……出动单位:公安消防支队某中队,报警时间:2016年6月1日,灾害类型:火灾扑救……燃烧物质:桌子……灾害地址:某区烟酒店后面……过火面积(平方米)1……”由于该单据没有显示烧毁档案资料等内容,在原红质疑公司这项主张的情况下,公司不能举证证据其曾经与原红签订过劳动合同。

此外,原红主张公司未支付其工资和提成部分,鑫达公司在仲裁审理阶段予以认可。但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鑫达公司又称已经全部付清这些款项。

综上,法院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并采信原红所持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张是正确的,遂判决该公司向原红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由于公司在仲裁机构审理期间认可原红对外签订了10万元合同应获提成4000元,已经发放2000元,同时认可欠付原红工资、提成属实,故判决公司支付原红各项经济补偿共计24167.25元。

法院判决后,鑫达公司不服,其上诉理由是,在诉讼期间向法院申请调查并调取公安消防支队报警单,但被法院拒绝,进而导致认定事实不清。

二审法院审理后,所查明的事实同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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