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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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建房中意外摔伤 法律援助助其获赔偿
劳动者维权莫因举证不力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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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建房中意外摔伤 法律援助助其获赔偿

 

案情介绍:

河北省承德来京务工人员孙某受雇于某工程建筑队,从事房屋、厂房、围墙建筑工作。2017年7月7日孙某在房屋建设过程中不慎从房上摔下,建筑队迅速将孙某送至999急救中心,经诊断为头骨凹陷,双臂小臂骨折。住院20余天花费医疗药费、抢救费、护理费总计15万余元。后双方因治疗费及赔偿费产生纠纷,近日,孙某及爱人来到小汤山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帮助,要求建筑队给付孙某因工伤所需的医药费用、误工费等赔偿45万元。而建筑队负责人张某提出:孙某的摔伤是其在建房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义务所导致的,孙某应负主要责任,最多只同意赔偿15万元。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提出,孙某的情况不属于工伤,孙某与建筑队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因该建筑队不是具备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企业单位,不属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孙某与建筑队之间的关系属于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雇佣关系。而因雇佣劳务关系发生纠纷,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进行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工作人员向张某解释道,张某应当赔偿孙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虽然孙某对此次损害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责任,但是孙某休养的这段时间内,没有家庭收入,现在医疗费已经花费了15万元,且后续的治疗还需要一定的费用,15万元的赔偿费对于孙某的家庭来说确实杯水车薪。最后在工作人员劝说下,张某同意赔偿孙某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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