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百善镇的杨女士在某公司上班已满十年,并于今年的3月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年初,杨女士感觉身体不适,检查得知患了乳腺癌。自2月至今她一直休假接受治疗。近日,杨女士所在公司以病假过长、不适合本职工作为由,单方面通知要与她解除合同。不能理解的杨女士到百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病假期能有多长?期内单位能否辞退自己呢?
法律分析:
病假期时间是有相关规定的。我国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该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杨女士在该公司的实际工作时长超过十年,其病休假应为十二个月,累计病休时间应为十八个月。截至目前,杨女士已经休了八个月的病假,尚未超过法律规定病休期。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及其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故公司以杨女士休假时间过长为由对其提出辞退也是不成立的。
希望该公司能依法办事,待杨女士病情稳定后,重新衡量其是否能胜任该岗位工作或者为其调换适合岗位,如果均不能胜任,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