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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发布
快递业经营企业应实行明码标价

 

本报讯 (记者 盛丽) 昨天,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这是全国首个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根据《规则》,快递业经营企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

《规则》中提到,快递业经营企业应当在服务网点、网站等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公布商品价格、服务项目(内容)、计价单位和服务价格等事项。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新标价内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快递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出示与其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的价目表或价目本等,以便消费者选择、查询。

快递业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快递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等事项。快递业经营企业可以采取标价牌、价目表、价目本、展示板、电子屏幕以及其他有效形式明码标价,并标明监督电话(监督电话指本快递经营企业统一对外的客户服务、投诉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 12358。明码标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此外,《规则》还列出快递业经营企业不得有多项行为。包括: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等内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经营场所使用两种不同标价方式,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相关促销内容、促销商品价格附加条件及其他相关限制性条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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