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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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劳务派遣』当『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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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10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别拿『劳务派遣』当『挡箭牌』

 

案情介绍:

2015年12月,王某与北京某人力资源开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上班。近日,王某在拆除小区内广告牌时不慎将业主的汽车砸坏,与物业公司、人力公司关于损害赔偿问题产生了纠纷。

物业公司辩称,王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人力公司辩称王某是在用工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期间致他人损害,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无奈之下,王某与业主来北七家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修车的钱到底该由谁出?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答复,王某系用人单位某人力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某物业公司工作,接受物业公司的指示从事相应工作,物业公司亦对王某外包工的身份予以认可,这属于劳务派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人力公司对此次事故不存在过错,因王某的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直接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经过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物业公司经理,充分析清法律责任,最终物业公司与业主达成了初步调解协议,由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业主600元。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为用工单位提供了“即需即用即离”的弹性用工机制,但这不应成为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劳务派遣制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用工单位应承担起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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