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7年8月的一天晚上7点40分左右,杨先生通过某打车软件叫车,一位司机很快应答。据杨先生称,其见司机迟迟未到,就跟司机提议如果无法赶过来就取消订单,遭到对方拒绝。几分钟后,杨先生突然发现打车软件上的状态显示为“上车行驶中”,便打电话给司机,司机仍称还在路上,否认在司机端的打车软件上点击了“开始行程”。晚上8点左右,杨先生发现司机结束了行程,自己的账户被扣取25.65元车费。无奈之下,杨先生不得不花费52元乘坐出租车前往目的地。
原来,司机在打车软件上建立了一个里程约3公里、用时约10分钟的虚拟行程,该行程与杨先生原定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行程完全不相干,但是却让杨先生为这次虚拟行程支付了车费。
杨先生向网约车平台投诉,对方承诺退回车费,但杨先生迟迟未收到退款,于是向司法所咨询如何维权。
司法解释:
司法所工作人员经核实,网约车平台称其在与乘客签订的《中国用户使用条款》和《乘客服务协议》中都已明确表明自己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并不提供出租车辆、驾驶车辆或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因此其仅需承担服务合同提供者的责任。
据此,司法所认为,杨先生与第三方司机达成运输合同关系,网约车平台在撮合成交的过程中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通过打车软件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时实施了欺诈行为;并且,调查期间网约车平台已将车费退回,杨先生的损失得以弥补,至于打车费属于其前往目的地的必要费用,不属于损失范畴。
房山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