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几个月前,李某到我公司应聘,她隐瞒已怀孕5个月的实情,最终导致公司因不明真相而与她签订了劳动合同。她上班一周宣布已怀孕5个多月,并不断请假,生育后又休了98天产假,产假期满便提出辞职。请问:公司能否向李某索回已发的工资?
读者:黄文英
黄文英读者:
公司有权索回李某未上班期间的工资。一方面,本案所涉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其中的欺诈是指在设立、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在求职时隐瞒签订劳动合同的真实目的,公司因不明真相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都意味着明显符合欺诈的法律特征。
对于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即对于李某没有付出劳动部分的报酬,公司有权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则有权收回。
另一方面,法律规定应当向“三期”女工支付劳动报酬并非绝对。虽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有“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等规定,但这并非绝对,而必须以“三期”女职工的行为合法为前提。正因为李某的欺诈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决定了其无权获得对应的工资。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