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男)与王某(女)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小雨。小雨于2008年结婚,但婚后二人一直未育有子女,现在感情也出现问题,但两人未离婚。王某名下有一处位于昌平区霍营街道某小区房产。现王某由于年事已高,身体也不太好,就想百年以后将名下的房子给女儿小雨继承,可是又担心女婿将来要是跟女儿离婚后分走此套房屋部分财产。故来到霍营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小雨继承了此套房产后,需要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只归女儿一人所有?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由此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父母的遗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除非遗嘱有特殊约定只归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工作人员建议王某可以立下遗嘱约定此房屋在自己去世后由小雨继承,并且只是归属于小雨一人所有,这样就可以使此房屋真正成为小雨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