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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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年检, 保险公司能否免除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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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9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车辆未年检, 保险公司能否免除理赔责任?

 

车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在签订合同时,上述责任免除条款一般应以列举的方式在保险合同中注明。由于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因此,一旦认定其属于格式条款,就会被视为无效。

案情

原告某公司为其所有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1月起至2017年1月止,原告为该保单的被保险人。

2016年7月20日,该车辆停放在原告公司院内,因下大雨导致发动机浸水。该公司于2016年8月8日报案,同年9月21日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对此次车损事故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不服被告保险公司的不赔偿决定,将其诉至大兴区法院,并要求判决其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裁判

在法院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涉案车辆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无争议,但事发时原告的车辆未进行年检,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属于免责事由,所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大兴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涉案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单方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将事故情况通知被告,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被告抗辩称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期限检验,属于保险公司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对此,法院认为,本案系单方事故,下雨导致车辆浸水,并非机械故障等车辆状况所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与车辆没有定期检验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

再者,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理,不涉及保险公司理赔事宜。保险公司对此应否予以理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来衡量。因此,保险公司以此为据拒绝理赔,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所有的汽车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年检,对是否发生事故、与事故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都没有实际意义。因此,被告保险公司以其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年检为由拒绝理赔,缺乏合理性。

另外,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该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对于何谓“明确说明”,其内涵应指保险人除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要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履行了提示及告知义务,保险单中“投保人声明”栏内的内容以及保险条款中特殊字体的条款只能认定为在保险单和保险条款上提示投保人注意阅读免责条款,不足以证明被告已就上述内容进行了说明。

由于保险公司未尽到说明义务,其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故在免责条款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应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损失。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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