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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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维修期 受损方能否获赔交通费?
保险公司不查勘现场,事后嫌车主赔人钱多拒理赔
代签补签或丢失合同, 能否索要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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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9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险公司不查勘现场,事后嫌车主赔人钱多拒理赔

 

案情

刘某系大货车交强险被保险人、靳某系该车商业险被保险人。2016年5月26日10时20分,刘某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王各庄小学南侧时,车辆顶部与传送带发生剐蹭,造成传送带损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未到现场查勘损失情况,刘某、靳某赔偿了第三人的传送带的损失。此后,二人应保险公司要求提供了各项材料,并着手办理保险理赔手续。而保险公司收到材料后,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理赔。

无奈,刘某、靳某向大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39160元。

审理

在法院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虽发生在保险期内,但车主对第三者的赔偿数额过高。因此,申请对传送带的相关维修项目价格进行评估鉴定。不过,保险公司对传送带的维修项目不持异议。

对于保险公司关于传送带维修价格的鉴定申请,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23条、24条规定,保险人负有及时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的法律义务。只有保险人及时履行核定及通知义务,被保险人才能对核定结果作出同意或拒绝的意思表示,双方对核定发生争议的,也才能及时通过诉讼程序妥善解决。

而本案中,保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迟延核定,既不利于及时准确地确定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等,也妨害了被保险人或案外人及时获取赔偿的权利。

由于本案不能因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而禁止刘某、靳某对第三人履行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传送带的维修价格不合理。故法院对保险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法院查明,刘某、靳某系涉案车辆的被保险人,分别对保险公司享有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下的赔偿保险金请求权。

根据案件事实,涉案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限额分别赔偿刘某、靳某相应的保险金。

提示

结合本案,大兴法院法官说,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按照理赔流程及时报案,报案亦含有向保险公司索赔之意;作为保险人,应及时受理并尽快进行查勘定损。

在此,《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案中,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后,未对保险标的物受损程度进行核损,不核损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及时核定义务。而原告方为避免损失扩大,及时支付标的物损坏的维修价格,该行为并无不当。保险公司在不履行定损义务的前提下,又主张维修价格不合理而申请鉴定,显然不应被准许。因此,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支付的维修费用。

综上,法官建议,保险人应当充分认识到查勘核定义务的重要性,在接到报案后,及时履行查勘定损义务,对于事故及损失及时认定,如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定损,损害被保险人的权益,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在保险人接到报案后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时,法院可以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等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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