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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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条件不足将禁止使用车辆

在承租人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规范》规定承租人客户端应提供承租人在线登记注册和签订服务协议的功能;企业运营平台应建立承租人信用体系,说明加减分规则;应记录承租人违规停车等不良行为和承租人被执法部门处罚记录;对不满足信用条件和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承租人要采取措施,限制其租用车辆。

就近灵活实现自行车停放区应设尽设

依据《导则》,自行车停放区的设置应遵循“市级统筹,区级主责”的原则,由各区在综合考虑停车需求和场地实际条件等,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基础上,利用临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机非隔离带、行道树设施带和绿化设施带,就近灵活的设置自行车停放区,实现自行车停放区应设尽设。

此外,导则中明确了八种禁止设置自行车停放区的情形,包括占用车行道、消防通道、盲道空间,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区域,影响通行安全、集散安全的区域(包括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20米范围内,铁路道口、隧道出入口及其两侧50米范围,医院、学校、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等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两侧30米范围内)等。

上述地点和区域内,严禁任何自行车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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