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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自行车使用三年应更新或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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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9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市发布共享自行车新政配套文件 明确八种情形禁设自行车停放区
共享自行车使用三年应更新或报废

 

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记者昨天从北京市交通委获悉,《共享自行车系统技术与服务规范》《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两个政策文件正式出台。为保障车辆安全及市场秩序,《规范》要求每辆车应在车架前管处打永久性标记(钢印),且钢印清晰,编码具有唯一性。另外,共享自行车一般投放使用三年应更新或报废。

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关于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终端,《规范》明确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规定共享自行车卫星定位装置精度误差应≤15m。对智能终端也提出具备采集车辆位置、时间、车锁开关状态等信息,并将其上传至企业运营平台的功能,为规范停放秩序、科学合理运营提供技术支撑。

投放使用三年应更新或报废

关于车辆质量,《规范》要求每辆车应在车架前管处打永久性标记(钢印),且钢印清晰,编码具有唯一性。共享自行车一般投放使用三年应更新或报废。同时,每辆共享自行车出厂前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对首次投入共享自行车服务的新车型须有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对已经投入运营的共享自行车,每个车型按生产批次应每年定期进行存量车复检,不合格产品批次应全部召回。

设置电子地图展示停放区

在规范停放秩序方面,《规范》提出承租人客户端要设置电子地图,展示停放区、禁停区和禁骑区,辅助承租人实现骑行路径规划,引导承租人还车至推荐停放区。

同时,企业运营平台应具备对于停放在禁停区、骑入禁骑区的车辆预警、报警、控制的功能。

(下转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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