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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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详查案情替民工讨回工钱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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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棒打鸳鸯』 办公室恋情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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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9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企业『棒打鸳鸯』 办公室恋情何去何从?

 

案情介绍:

七夕刚过,牛郎与织女又只能隔着银河遥遥相望了。就职于北七家镇某企业的小刘也很郁闷,小刘与同办公室的姑娘小王日久生情,但公司的职工手册明确规定“禁止在职职工恋爱、结婚,一经发现须有一人无条件离职”。两人一直小心翼翼地“地下恋爱”,可纸包不住火,两人恋爱的消息还是传遍了公司。近日,公司人事告知两人,小刘与小王必须有一个人要离职,限期一个月。小刘来到北七家法援工作站咨询公司禁止办公室恋情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由此可知,婚恋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不容任何组织及个人干涉。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但是规章制度中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职工手册作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限制职工婚恋自由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工作站提示: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能侵犯职工的合法权利,更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发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存在明显违法的规定,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如果因此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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