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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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员工再次解除劳动关系
试用期内怀孕,单位拒签劳动合同赔2.2万元
不可抗力致租赁难继续 租金退还应以实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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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员工:单位是否故意刁难?》报道追踪——
单位与员工再次解除劳动关系

 

9月8日,本报刊登《法院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单位安排员工到远郊上班 胜诉员工:单位是否故意刁难?》一文后,受到广泛关注。当天下午,被辞退女职工刘思然告诉记者,她收到单位通过快递发来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这是继2015年12月4日被辞退后,公司第二次与我解除劳动关系了。”

女工讲述: 第二次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刘思然此次收到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我单位于2017年8月8日邮寄给你的《入职通知书》,其报到时间为2017年8月14日,而至今你仍未按时来公司报到。根据我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二章第一项第5条规定:连续旷工达3天(含)及以上的,公司有权利辞退本员工,员工无条件协助人事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以及第二章第七项第五条1.6.1条规定: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天或连续旷工2天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及门诊有关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利辞退本员工,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我单位决定解除与刘思然的劳动聘用关系。”该通知的落款日期为2017年9月5日。

对于再次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刘思然说:“他们安排我到顺义上班,估计也是算好我去不了,然后,以此为由来解除劳动关系,我觉得单位这么做太可笑了!”

刘思然介绍说,9月6日,单位人力资源的一个员工曾给她打电话,确认她是否换了手机号。她说自己不会放弃合法权益,要继续维权,目前已就2015年12月4日被辞退后的工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相关权益申请了劳动仲裁。接到第二次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她说正在与律师商量,可能会第三次申请仲裁。

记者调查:

扑朔迷离的企业关联关系

“我入职、上班、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在北京市朝阳区九龙花园,这儿的德美诊联是总公司(现在已搬到朝阳区金海商富办公),它另外在北京市的顺义、国贸、西城区黄寺大街、中关村、望京等地有5家分公司。入职时之所以要以北京友好创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蓝天苑门诊部的名义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卫生部门规定要以门诊的形式进行营业,上面必须有一个公司作法人。当时德美诊联可能还没有注册下来,他们有一个空壳公司在友好创嘉,是以它来经营的。另外,只有蓝天苑门诊部有内外科、中西医等那么多经营内容,其他5家分公司一般都只是医疗美容。”刘思然介绍,因她在公司总部上班,以管理为主,主要做客户管理部门的搭建工作。

记者从工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查询了解到,北京友好创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在顺义区成立,由德美诊联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自然人共同投资。同年6月,又在顺义区成立了分支机构——北京蓝天苑门诊部,其经营范围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口腔科、皮肤科,销售日用品、化妆品等等。

2016年4月至6月,德美诊联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继在北京投资注册成立了黄寺、中关村、国贸、望京等4家医疗美容诊所。同年8月,又投资成立了北京德美诊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住所为西城区黄寺大街,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经济贸易咨询。

记者注意到,面试刘思然并将其招聘进公司的德美诊联人力资源总监刘菲,在上述6家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中均显示她的职位为监事,林延峰为公司的法人、负责人。

经了解,德美诊联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由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共同投资在上海自贸区成立的,主要经营医疗投资管理、健康产业管理、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商务咨询、医疗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内容。

律师说法:

单位再次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

以德美诊联公司的名义招聘了刘思然,她实际做的也是这家公司的工作内容,但劳动合同却是与蓝天苑门诊部签订的,而该门诊部的注册地在顺义,单位若以这个理由将刘思然安排到顺义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赵紫安律师说:“单位在没有确定具体的工作岗位和待遇的情况下,以旷工理由再次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该是以刘思然以前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待遇为原则,单位在双方对这个问题未达成协议之前,或者没有按照原劳动合同安排工作之前,就认定刘思然旷工应该是一个错误的做法,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解除。”

赵律师说,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刘思然试用期期满后月薪1.2万元,这样的工资算是比较高的,其怀孕后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因此,公司认为不值就解除了劳动关系。当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很牵强,经过一裁两审被确认违法。

“本案中,公司认为即便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该主张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这样一来,公司承担的违法成本仅仅是经济赔偿金,赔偿数额只有1.2万元。而刘思然受到的影响就大了。因为,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她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和社会保险保障,而公司却不必为此负责,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赵律师说。

赵律师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含义,应该是继续履行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的合同,职工原来工资待遇、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等不能改变。即便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合理调整。而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必须基于用人单位的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调整的目的绝对不能带有侮辱性和惩罚性。而刘思然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朝阳区,公司目前在朝阳区仍设有经营部门,而公司将其调整到上班距离比较远的顺义区,显属不当。

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按照法律的规定,关联企业之前的劳动关系应以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为准,如果形成混合用工,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对于工作地点,劳动合同约定了北京,但是双方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一段时间,应当以实际履行地确定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等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赵律师认为,二审法院判决后,单位安排刘思然到顺义上班,在其未去的情况下再次解除劳动关系,该做法有悖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

截至发稿时,记者再次联系德美诊联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董青要求采访,但未得到回复。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一步发展。

□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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