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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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计薪 能否算劳务关系?
公司竟克扣生育津贴作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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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计薪 能否算劳务关系?

 

案情简介:

两年前,住在沙河的小张被一家设备安装公司招聘为工人,岗位是车间组装工。入职时,公司说劳动报酬按日薪计算,即每天150元,每天工作时间为早晨8:30至18:00,中午休息一小时,每月15日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但工作两年至今,公司一直拒绝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小张曾询问过公司,公司承因小张是按日计薪,属于劳务关系,单位不用签劳动合同,也无需缴纳社保费。小张百思不得其解,我与车间其他组装工干的都是一样的活,也同样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怎么就区别对待呢?于是小张来到沙河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单位说的对吗?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本案中,虽然公司说劳动报酬按日薪计算,但是无论从双方的主体资格,还是双方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亦或者是小张从事的具体工作来看,虽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小张与公司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单位应当和小张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张可以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依据第82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公司不予小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其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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