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签字后验货、快件送达时间不定、损失赔偿数额太少……”近年来,随着快递行业发展迅猛,在带给我们生活方便的同时,也出现诸多亟需规范的问题。
近日,中消协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了意见,结果显示,消费者意见比较集中的第一位就是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采访中,不少消费者都表示遭遇过类似经历,业内人士对此提出了有关修改意见。
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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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件延误丢失备受关注
有关快件遭遇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近年来一直困扰着消费者。如,宋小姐网购了一件皮装,一周后还没有收到,联系公司被告知包裹丢失,会做出相应赔偿。而最终的处理结果是:宋小姐由于快递时没有对物品进行保价,只能依《邮政法》按照邮资费10元的三倍赔偿,赔偿30元。
吴女士曾经通过快递公司寄递一块价值6200欧元的欧米茄手表发往成都。寄递过程中,网上信息总是显示该快递在南京航空集散中心,大概一个月后,快递公司告知吴女士快递已经丢失,因未保价只能赔付邮费的三倍共计60元,吴女士对此答复不能接受,要求按照欧米茄表实际价值赔付,但快递公司不同意赔偿。
消协:
因快件延误丢失造成损失
可向快递公司索取赔偿
从消费者反馈的意见来看,对快件延误、丢失的关注度比较高,所以针对《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的反馈意见不少。第十八条的内容中提到,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
同时,如果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现象
2
贵重物品保价问题突出
“贵重物品有时候不一定是真金白银,有纪念意义不可复制的东西也是贵重物品。”张某说,他以老师照片为原型向某公司定制了一个泥人艺术品,由其通过某快递公司寄递。
之后,快递公司将该件送达收件人传达室,在无人签收的情况下自行离开。结果张某打开包裹后发现,小泥人已四分五裂,他立即找到快递公司要说法,可快递公司认为小泥人在寄递时就已损坏,而销售商认为损坏是快递途中野蛮分装造成,两者都不肯承担责任。
说起来,李女士更是满心的烦恼。她通过快递公司为广州的朋友邮寄一台笔记本电脑,谁知5天后,朋友收件时发现电脑屏幕已碎裂,当场提出拒收。李女士向快递公司索赔,但快递公司以她未办理保价业务为由,坚持只能给75元的赔偿金。
消协:
有关企业应实行首接首赔
防止相互推诿
“明确使用统一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相互之间应当承担的责任,防止其相互推诿。”对此,有关人士建议: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有关企业应当实行首接首赔。理由是由首先接到诉求的企业先行赔偿,防止发生相互推诿。
同时,建议快递企业未尽到合同条款、快件保价的提醒义务或者其他应尽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现象
3
快件签收混乱成权益痛点
生活中,快递企业送件时收件人不在,可能面临快件被冒领、丢失、损毁的风险。甚至个人信息被出售、被泄露,这些是消费者常常遭遇的权益痛点,采访中,不少人纷纷吐槽希望能解决这一“重灾”。今年3月,张女士将一个价值1200余元的单肩包和一件100克重的银饰交由快递公司寄回其老家,支付了运费12元。当快递物品到达后,由于快递单上的收件人王先生并不在家,快递员与他进行了电话联系后,擅自将快件放到了当时无人看管的小区物管处,后包裹不知所踪。
消协:
快件损毁或内件短少
用户可以拒绝签收
消费者验收时发现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快递运单不符的,用户可以拒绝签收,并在快递运单上注明原因、时间,由收件人和投递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字的,投递人员应当予以注明。建议规定:收件人指定代收人的,快递人员应当核实代收人员身份。代收人代理验货签收的,由收件人承担其法律后果。快递人员未核实代收人员身份,造成收件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报记者 博雅 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