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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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员工属正常履职 公司赔偿62万
“打零工”受伤 可否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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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岗位帮他人灭火受伤 非为公司也应享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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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9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离开岗位帮他人灭火受伤 非为公司也应享工伤待遇

 

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我在上夜班时突然发现公司附近的一家正在营业的俱乐部着火,火势朝着附近的居民楼蔓延,随即跑步前去灭火。期间,我不幸被掉下的横梁砸伤,不仅花去7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

因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使我无法获取工伤保险待遇。为此,我曾要求公司担负赔偿责任。但公司认为,我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在工作地点受伤,也与公司的利益没有任何关系,故不构成工伤,无权要求其给予工伤待遇。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肖仁成

肖仁成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你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一方面,你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上述规定表明,只有具备相应条款所列情形之一才构成工伤。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你所受伤害一定不是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因为,该条例第十五条还有另外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而你遇到的情况是,由于俱乐部发生火灾,危及到俱乐部顾客、工作人员以及周围不特定居民、行人等的生命、财产安全,这种情形属于与公共利益有关的灾难。此时,你前往灭火,是想通过自己的一份力量将损失降低,这一点与上述规定第(二)项吻合,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于你所在的公司未为你办理工伤保险,其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故其必须为你所受到的损失买单。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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