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刘先生和孟女士一生中育有三儿一女。刘先生是某部队正师级干部,分配有军产公房1套。1995年刘先生去世。1997年,孟女士根据该军产公房房改政策,通过申请于同年8月购买了该房屋的产权,并于2000年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计算时按照刘先生的军龄给予了折扣。
2012年,孟女士因病去世,并留有公证遗嘱,将房屋全部留给了女儿。其他三个儿子与女儿就此事发生纠纷,认为该房屋是父母的共同财产,该公证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由四人共同所有。
【法律分析】
一、关于该房屋是否属于孟女士的个人财产的问题。
该房屋是部队根据刘先生的正师级待遇,分配给其夫妻共同居住的军产公房;刘先生去世后,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孟女士购房时在享受了其已故配偶刘先生的工龄、职级等优惠政策后取得了房屋的全部产权,因此该房属于房改房。
房改房是国家根据职工工龄、职务、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福利。这种政策性优惠福利相当于对职工的一种工资差额的补偿,属于“财产性权益”。职工生前虽然没有实际取得,但并不能就此否定他对这种财产性权益的拥有资格。故该房屋权属应归去世的刘先生与配偶孟女士共同享有。
因继承人对刘先生的遗产未进行分割,可由其继承人按法律规定进行继承。
二、关于孟女士所立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
孟女士在遗嘱中有对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作出处分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因此,遗嘱人在立遗嘱的时候,将事实上为他人的财产误认为是自己的而进行处分,这部分的处分内容无效。但是,这部分的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
孟女士在遗嘱中处分了属于三儿一女应继承的刘先生的份额,这部分的处分是无效的。但属于孟女士自己份额的那部分处分,仍有法律效力。
通过宛平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解答、极力调解,该纠纷很快就平息了,姐弟四人最终按照法律规定,协商解决了该房产的继承问题。
(丰台区宛平城司法所 袁世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