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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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签订财产协议 就无后顾之忧了?
错用“严重违章”条款 单位赔偿6.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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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签订财产协议 就无后顾之忧了?

 

案情简介:

近日,王女士来到霍营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原来王某与先生李某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后来王某发现李某时常跟其他女性有暧昧关系,双方经常争吵。

为了维系婚姻关系,王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双方必须维护婚姻家庭幸福,不得有婚外情等对家庭有伤害的行为,如果李某再犯,则属于李某婚前个人财产的某小区房屋以及婚后两人共同购买的房屋均将归王某所有,王某可以随时要求过户。

前不久,王某发现李某再次出轨,并将名下的房屋在网上进行出售。王某失望之极,想和李某离婚,于是来到霍营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双方签订的婚内协议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解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因此夫妻一方将夫妻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约定尽归另一方所有的情况应当是一种赠与行为,适用我国法律中赠与的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所以具体到本案中,虽然王某跟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李某可以撤销赠与。

工作人员提示:

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希望凭婚前或婚内签订的一纸协议达到“保住婚姻”的目的,但是在实际操作环节,大多夫妻以为只要签订了协议就放心了,所以并未去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到受赠与一方的名下。实际上此时仅意味赠与行为尚未完成,赠与人在房屋过户之前都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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