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伏天里,领着高温津贴,喝着单位发的饮料,再热也觉得痛快,然而还有好多人却对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傻傻分不清楚。近日,几位建筑工人来到北七家法援工作站咨询:“总听人说夏季职工有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就想问问这两个是一回事吗,建筑工能享受吗?”
工作人员为大家解了惑,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同时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由此可知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高温津贴只适用于在露天气温大于35℃、室内气温不低于33℃环境下工作的职工,防暑降温费适用的是夏季在岗的所有职工,对工作环境是否高温无特别要求。领取了防暑降温费的职工若符合条件,仍可领取高温津贴。
二者的发放方式也不同,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且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充抵,单位在发放工资时须将高温津贴单独列项明示,杜绝了逃避或拖欠的行为,而防暑降温费可以以现金发放,也可以以实物形式发放,并不计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属于有明文规定的一项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属于克扣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如此既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又可以促使用人单位重视防暑降温工作,让防暑降温工作步入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