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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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停产停工 计件工可享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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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8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单位停产停工 计件工可享最低工资

 

“我们是一家公司的车间职工,劳动合同中约定我们实行计件工资制。三个月前,由于种种原因,公司的生产订单不断减少,直至无奈停产。与之对应,我们的计件产品也不断下降乃至没有,按计件计算的工资也从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直至没有分文。我们出于生存之需,曾多次要求公司按照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但却一再遭到拒绝,理由是计件工资意味着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我们没有提供劳动,自然无权获得报酬。您说说,公司这么说对吗?”近日,李香萍等11位读者向报社反映他们的遭遇。

详细了解情况,并经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我们认为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李香萍等11位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一方面,《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即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或者不是由于本人原因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都必须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这里所说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与之对应,正因为你们本来能够在正常的工作期间完成相应的生产任务,达到所期待的工资收入,之所以没有完成,原因完全在于公司的生产订单不断减少,决定了公司难辞其咎。

另一方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一条指出:“《规定》第11条、第12条、第13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即在公司不能正常生产或者停产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在第一个月,以你们以往的月工资收入为依据(如果月工资收入参差不齐,一般以最近三个月的平均数为凭),向你们支付工资;第二个月后,应当向你们支付最低工资;即使你们长时间没有从事生产,公司也必须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支付生活费。(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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