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 赵清生:我今年36岁,目前在本市一家科技公司工作做技术员,是2016年8月入职的,公司跟我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在此之前,我曾在两家企业工作过,合计工作年限已达11年。从今年3月1日起,我因身体原因开始休病假,有三甲医院开具的病假条,每两周开一次然后由我家人转交给单位。近日,我申请于2017年8月1日起休年假,但单位不批,说我今年休的病假过多,不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了,请问:单位的说法正确吗?
鲁晶晶:单位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工作满11年,从2017年3月1日起休病假,截至2017年6月1日,累计病假已超过3个月,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就无法再享受带薪年休假了。因此,单位的说法是依法有据的。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