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上获得大奖的杂技作品被频频模仿,中国杂技团近日首次提起侵权之诉,向市场上的模仿者宣战。“中国杂技团已转制为企业,但我们不仅仅是一家企业,还背负着传承杂技这项传统艺术的使命。知识产权是我们的命脉,是我们企业生存的根基。”中国杂技团团长张红表示。
现 状
获奖节目频被模仿
去年11月,在北京卫视的一档名为《传承者之中国意象》的节目中,杂技道具高空摆拐的原创者——中国杂技团总工程师王建民与陷入“抄袭门”的高拐杂技表演者赵双剑见面,赵双剑向王建民以及中国杂技团道了一声“对不起”。
“高空摆拐”是曾在春晚上表演过的杂技节目《摇摆高拐》(在电视台播出的节目名字叫《空山竹语》或《揽梦擎天》)的核心道具。主创者王建民曾回忆说,为设计这款道具,他历经大半年的苦思,攻克了多个技术难题,“比如,我专门在高拐内制作了机关,能实现自动摇摆和控制幅度。”这个道具设计出来后,中国杂技团专门申请了专利。河南小伙赵双剑凭借高拐杂技走上了电视节目,并为观众所熟悉。王建民表示,赵双剑使用的道具与他的原版设计相似度很高,但赵双剑不是唯一的模仿者。据他们了解,长沙某大剧院驻场综艺剧目《摇摆高拐》也与高空摆拐杂技节目类似。
同时记者获知,《摇摆高拐》也不是中国杂技团唯一被模仿的原创节目。其中,被模仿的次数最多的,是曾经获得金小丑奖的杂技《俏花旦》。
《俏花旦》是一个女子集体空竹杂技项目,一位参演过这个节目的演员说:“当初为了编排这个节目,我们团外请了音乐人重新编曲,作为节目的背景音乐。节目《俏花旦》融合了京剧元素,团里还聘请了京剧专家训练杂技演员亮相时的眼神和表演中的身法。在技术上也有很多指标,比如每个演员空翻时腾空高度都是有要求的。”2013年,该节目参加第37届摩纳哥蒙特卡罗国际马戏节时,道具大师王建民更是特意为《俏花旦》节目创作了专门的道具——能在表演中升降的台桌。该节目曾获得2005年第26届法国“明日”国际杂技节最高奖“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奖”,201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金奖(中国)作品奖,2013年第37届摩纳哥蒙特卡罗国际马戏节“金小丑”奖。“应该说,这是演出市场上最有价值的艺术产品之一。”中国杂技团品牌宣传部负责人张先生说。
据介绍,中国杂技团的《俏花旦·集体空竹》于2007年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俏花旦”文字商标也已经在商标局的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进行注册。
但是,中国杂技团发现,2007年浙江某团《天女散花》与《俏花旦》节目编排类似;2008年广西某团在电视台国庆晚会上表演《彩蝶飞舞》节目使用了《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的音乐;2016年以后,《俏花旦》这一节目更是频繁被其他团队表演。比如,泰安某杂技团、天津某欢乐世界都表演过《俏花旦·集体空竹》这一节目,而中国杂技团没有得到任何形式的通知。
根 源
研发高成本 市场不买单
“原创节目的成本很高,这就导致我们团演出一场的费用比模仿者要贵。”中国杂技团品牌宣传部负责人张先生表示,中国杂技团已经转制为企业,工资、成本都需员工来赚取。比如编排《俏花旦》这样一台节目,不仅仅要支付演员的演出费,还有道具的研发和制作费用,导演、编曲等开支。《俏花旦》获得金小丑奖项为国家争了光,但是作为企业,更重要的是要让《俏花旦》走向市场,转化为效益。然而,市场遵循的是另一个规则。“同一台节目,我们要十万元演出费,其他演出团队可能两万元就演出了。他们的成本只有演员费,道具和服装都是简易的。对于我们来说,对方的节目是根据我们的演出视频编排的,演员动作不到位。可观众看热闹,组织方也看不出区别。所以,这样的效仿其实干扰了我们正常的经营活动,对企业的打击很大。”
《摇摆高拐》和《俏花旦》被模仿,只是中国杂技团知识产权境况的冰山一角。据中国杂技团相关人员介绍,“在德国也有一个中国杂技团。但与我们一点关系都没有!是个人注册的,老板是外国人,先于我们在德国注册,在当地拥有中国杂技团的商号,这对我们的海外市场形成了很大负面影响。”
维 权
提起首个杂技知识产权之诉
采访中记者得知,中国杂技团自转企改制以来共有81项商标已经注册,公司“龙凤图形”logo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是舞台艺术界之首创。中国杂技团的组合商标还在美国、日本、法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成功注册。在著作权保护方面,中国杂技团共有《揽梦擎天·摇摆高拐》《俏花旦·集体空竹》《圣斗·地圈》《协奏·黑白狂想》(男子技巧)4个杂技节目,《嗨!北京》1个文字作品申请了著作权保护。
同时,中国杂技团的维权行动也遍布全国。2007年,浙江某团《天女散花》节目与《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类似,中国杂技团搜集整理有关证据,发律师函至该团;2008年,广西某团在电视台国庆晚会上表演《彩蝶飞舞》节目时使用《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音乐。中国杂技团与对方签署《谅解备忘录》,对方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赔偿;2016年以后,针对《俏花旦》等节目频繁被效仿的情况,中国杂技团也正组织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研讨,以及取证工作。
近日,中国杂技团因河南许昌一电视台的晚会上出现了《俏花旦》节目而起诉至法院。据了解,该电视台播放的《俏花旦》节目与中国杂技团的《俏花旦》相似度极高——用的音乐完全一样,道具和服装近似,表演形式近似。与此同时,记者从北京市西城法院获悉,该案已经立案,目前尚在审理之中。
“这是中国杂技团首次提起相关诉讼。”中国杂技团品牌宣传部负责人张先生说,在诉讼过程中,中国杂技团面临着很大挑战,“首先,我们要证明对方进行的是商业活动?还有他们获益多少?另外,《抖空竹》是一项传统杂技艺术,我们如何证明侵犯了我们的原创?这都不是很容易的。”张先生表示,虽然诉讼的结果尚不得而知,但这是中国杂技团维护知识产权重要的一步,我希望不仅有好的开端,还有好的结果。
知识产权专业律师赵虎表示,杂技艺术作品可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具体到某个作品是否能够受到保护,还要根据《著作权法》来衡量。“比如,很多杂技演员可以把身体做成不可思议的造型,就这个造型和动作本身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够不上作品。另外,在杂技表演中,有一些表演桥段属于流传了若干年的表演桥段,不能成为某家杂技团的作品。”同时,杂技艺术作品中的音乐部分单独构成作品的,可单独得到保护,杂技道具申请了专利的受专利法保护。
对此,中国杂技团团长张红表示,“尽管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面临很多困难,但知识产权是我们公司的核心资源,开发知识产权是我们传承创新民族文化的必经之路,我们相信法律,也相信知识产权的大环境会越来越好。”
□本报记者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