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一对老年夫妇来到霍营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法律帮助。原来,老人王某60岁退休后接受一个打工子弟学校聘请担任教师一职,至今在该单位工作已经17年。前段时间该学校领导突然辞退王某,不让其再从事学校教师的工作。王某觉得很气愤,认为自己在该校兢兢业业,不辞辛苦地工作了十多年,为学校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现在突然被辞退,希望学校给予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分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规定,王某在2000年去打工子弟学校教书时已年满60岁,达到了退休年龄,因此,其已不具备劳动合同关系主体资格。王某自教书后,学校按月支付工资,形成了学校聘用王某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王某和学校之间的关系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办理。
我国的法律规定,劳务合同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所以,王某认为学校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不予支持的。
工作人员提示:
如果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想继续参加劳动,务必要在参加工作付出劳动之前,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通过这一民事行为,避免带来不必要的困难和麻烦。这样,在发生纠纷后,老年人就可以按照我国“合同法”并非“劳动合同法”来争取权益。如果在劳动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老年人更应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