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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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法律服务送到残疾人家门口
贫困农民工 获司法救助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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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工伤7年未享工伤待遇
贫困农民工 获司法救助4万元

 

今年刚满38岁的石东领维权7年,主要是为了争取那份属于自己的工伤待遇。可是,他最终未能如愿。

7月21日,石东领告诉记者:“我虽然打赢官司后遭遇了企业注销、终止执行、申请工伤待遇先行支付被拒等困难,但是,在北京致诚公益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于帆持续帮助下,在今年,拿到了4万元救助款。”

石东领进一步解释说:“这笔钱之所以叫补助,而不是工伤职工应当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其原因是它来源于法院给付的困难救助,也就是司法救助,跟工伤没有任何关系!有这样的结果,说明我还是幸运的!”

入职月余即负工伤 索赔8万单位拒绝

石东领出生于1979年3月,是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农民。2010年5月7日,经朋友介绍,他来到位于通州区的北京威马名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木业分公司上班。

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其工作岗位是木工,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另外再加计件工资。公司给他发工资的方式是每月发放现金。因此,他除了上下班打卡记录、工资发放表上有他的名字外,没在公司留下什么痕迹。

2010年6月11日上午,石东领上班操作小立铣铣板时,不慎将左手大拇指尖碰伤。公司当即将他送到积水潭医院治疗。半个多月后,他开始回公司上班。

考虑到他的伤刚痊愈,公司安排他在门卫室上班。到了2010年7月31日,公司让他继续回原岗位工作。

石东领认为,从受伤之日起到2010年7月31日,是他的停工留薪期,在这个期间,公司依照月薪25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是错误的,应当补足相应的差额。

“受伤后,尽管公司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但以单位的名义为我申报了工伤。”石东领说,2010年10月20日,通州区人社部门认定其工伤。不久,通州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认定其达到致残等级九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石东领就工伤待遇多次与公司协商,但被拒绝。万般无奈,他于2010年11月9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赔偿8万余元。

仲裁法院都说该赔

公司输理悄悄跑路

石东领说,开始打官司时,只听说过法院,不知道仲裁是干什么的。等弄清了这些,自己又不知道怎么写申请书、写诉状,怎么向公司索赔、公司应当赔偿哪些内容、赔偿标准是什么。后来,通过朋友介绍,才来到位于丰台区的北京致诚公益求助。

于帆律师说,第一次来援助中心时,石东领老实得连话都不敢说。经反复提示,他才把自己受伤的经过及公司具体做法说了出来。

“我起初觉得这个案件不复杂。考虑到工伤还是单位给申报的,所以,没把这个案件看得多难。”于律师说,最常见的工伤疑难案件是,许多单位连受伤的员工是本单位的人都不承认!

可是,之后出现的问题,是于律师始料不及的。

于律师找到公司,刚谈及石东领的工伤待遇问题,公司负责人立即表态:“赔个七八千元就行了!否则,一分钱也拿不到。”

公司另外一些人还说:“才干一个多月活儿,就想要公司赔偿八九万元,这不要发意外之财吗?就是给个七八千元,公司也亏大了!”

谈成这样,显然没法谈了。于是,于律师为石东领起草了仲裁申请书,并到仲裁委立了案。这次仲裁申请的内容是:责令公司向石东领给付包括工伤待遇、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赔偿总计88419.1元。

庭审后不久,仲裁裁决公司支付相应数额的赔偿。

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判决公司支付赔偿。

公司仍然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了这样的结果,石东领高兴极了!他认为,公司很快会履行法院判决。但是,他错了。更出乎他想象的是,到了强制执行阶段,钱也没要回来。

“我是2011年8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的,但申请执行申请书递上去没几天,公司就从通州搬到顺义去了。经过了解,公司干的活还是以前的,但单位名称换成另外一家公司了。”石东领说:“我要求执行搬迁后的企业,执行法官说,让我提交公司把财产转移到顺义的证据,否则,无法执行顺义企业。”

公司注销营业执照

申请先行支付遇阻

作为一名普通工人,像企业转移财产这样的证据让他上哪里去找?石东领干着急没办法。

“法官在没有充分证据时是不会执行‘第三人”财产的。”因此,于律师2011年12月18日致函法院,请求法院通过内部系统查找公司银行账户、房产及车辆信息。

此后,于律师又通过工商企业档案查询找到公司的一些银行账号。但等到2012年初把执行线索提交给法官时,本案却在2011年12月13日被终结执行了。

于律师继续找法院要求执行,法官最终同意去查询该公司的银行存款。从通州跑到朝阳,连续查了三家银行,才从公司账户里执行回6958元案款。此后,再没有查找到公司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2年8月23日,该公司注销企业法人营业的执照。案件就这样被搁置下来。

看着无助的石东领,于律师决定换个思路解决问题。

此时,《社会保险法》已经施行一年多时间。该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据此,于律师决定为石东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先行支付。

然而,通州区社保机构以市局未出台相关配套实施文件未予处理。此后又多次提出该申请,均被该机构以同样理由拒绝。

2015年9月11日,石东领就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一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社保机构履行法定职责,向其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9762.6元。

诉讼中,于律师提出在石东领符合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二)(三)项情况下,社保机构应按上述规定给予核准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依法支付先行支付款项。

针对社保机构的答辩,于律师提出如下观点:

1、核准申请人先行支付工伤待遇是社保机构的法定职责。其理由是,在国家有明文规定情况下,社保机构以无配套实施文件及缺少政策规定和操作办法不能进行核准已构成行政行为违法。社保不履行核准申请人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责是一种违法行为。

2、本案不存在法不朔及既往的问题。《社会保险法》并没有将认定工伤时间作为享有先行支付的前提,因此,社保机构以“新法不朔及既往”为由不核准申请人申请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该机构提出因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关处室法律及规定做出解答,故不能办理先行支付,这同样是违背法律规定。因为,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对法律及部门规章做出任意解答或解释,有关机构对法律的偏面理解不能代替国家法律及规定。

3、强调公民依法享有公平、平等的社会保险权力。于律师将发生在本市且获得先行支付的两个案例提交法院,指出这两个案件当事人的负伤时间一个在石东领前,一个在后,如果仅因工伤认定时间晚于《社会保险法》施行日就享有先行支付待遇,反之就不能享有,从公平角度看这种结果不能让人信服。

然而,法院判决并未支持石东领的主张。上诉后,二审法院仍以申请人认定工伤时间早于《社会保险法》履行时间未予支持。

另辟蹊径申请救助

困难员工受助4万

石东领不仅自己是九级伤残,其母亲的腿也是残疾且达到三级标准,不能正常行走。此外,他家里还有年近90岁的老人和未上小学的孩子,家庭收入很低,是村里的典型贫困户。根据这种情况,于律师决定另辟蹊径,从司法救助角度使其得到政府的关爱。

司法救助申请书递上去了,一次次地找法官,但法官一直说法院没有司法救助款,但法官表示,一旦有了司法救助款会在第一时间申报上去。

等来等去,没有结果。再催促,再等待,仍然没有希望。

2016年4月,于律师向法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再次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其中理由是,6年过去了,石东领的困难并未减轻,因其家庭结构特殊,经批准他家里添了一个孩子,生活更苦了。随着父母年纪越来越大,其肩上的负担更沉重了。

而此时,本案执行法官换了四茬。为恢复执行,于律师一次次跑法院,找不到直接负责本案的法官,就找值班庭长反映问题。查清负责的执行庭后,直接与庭长联系。最后,庭长亲自安排专人接收了于律师提交的各项文件。

2016年12月,石东领终于等来有可能得到司法救助的信息。于律师再次前往法院与庭长沟通,希望法院根据石东领家庭情况,在最高限度内给予其司法救助。

近日,在于律师带领下,石东领从法院领到了4万元司法救助款。至此,一起员工受伤7年、法院判决后执行五年多仍未执行的案件,终于画上了的句号。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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