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社会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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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保安因“义气”围攻警察劫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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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吃老板饭给老板干!
荒唐保安因“义气”围攻警察劫嫌犯

劫夺被押解人员案视频截图
胡小琴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我绝望!”44岁的胡小琴近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接受宣判,她不服3年6个月的判罚,但此次是终审判决,结局已定。胡小琴所犯的罪名为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就是老百姓常常说起的“劫囚”。而胡小琴本人是一名身量不高的女性,被捕前她只是公司的仓库主管,她为何犯下如此罪行呢?

其实,胡小琴只是一起“劫夺被押解人员”事件的漏网之鱼,此案是一群公司保安、职员从湖南来京的十余名警察手中抢了两名在逃嫌疑人——这两人是该公司的高管,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些保安员和公司职员在被抓后说自己是“义气”,“吃老板饭就得跟老板干”“听公司领导的”或者有“外地警察应该有北京警察陪同才能在北京抓人”的错误想法。根据法院调查,这些人逼迫警方打开嫌疑人手铐,没收警察的手机、钱包、法律文书等随身物品,还采取锁喉、扇耳光方式殴打警察。

目前,此案的其余罪犯已经在今年3月获刑。而胡小琴最后被抓,所以最后量刑。

外地警察进京抓人遭保安围殴

去年3月22日,来自湖南省某市的十余名民警到北京市朝阳区某大厦一公司,抓捕拘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谢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民警曾某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大厦附近的路边发现并抓获谢某某。随后,民警们进入公司,向公司的工作人员出示了证件,现场抓获了嫌疑人胡某、秦某、李某某、陈某、丁某某。根据法庭的调查,湖南警察到公司内执行任务时,公司聘用的保安队长于春祥召集多名保安在通往公司办公区域的过道沿着墙站成两排。保安队长于春祥还交待,不能让湖南警方把人带走。湖南警察经过两排保安中间进入办公区域继续执行抓捕,这其中包括两名穿制服的警察。

据民警们介绍,在他们来到办公区时,嫌疑人胡某、李某正在走廊里,于是被民警带离现场。之后,民警在一间办公室找到嫌疑人秦某、丁某某和陈某,并向他们出示了拘留证,秦某也被顺利地带离大厦。但是警察带离丁某某和陈某时遇到了麻烦。

警察给他俩戴上了手铐,带着他们走上电梯。在电梯门正要关闭时,公司保安队长于春祥闯进了电梯。通过监控视频显示,当时于春祥用脚别住电梯门,然后招呼其他保安过去。于春祥从电梯里拽出一名便衣男警察,两名保安从电梯里揪出另一名便衣男子。这时,身着警察制服的男子来到冲突现场,于春祥揪住制服警察,将他拉扯到边上。之后,于春祥等多人将民警们推进办公室。这时,胡小琴来到了冲突现场。

女职员为救老板扇警察耳光

根据法院的调查,进入办公室之后,一名公司的员工喊,“不打开手铐,就别想出这个门儿,容不得你们在这里撒野!”在保安逼迫之下,警察打开了两名嫌疑人的手铐,两人“大摇大摆”地从办公室走出来。

根据当时在现场的民警回忆,在办公室里,胡小琴的表现尤为突出。当时,她冲进办公室质问:“你们带队领导是谁?为什么抓人?谢某某现在在哪里?”然后,她冲到抓捕小组的负责人、当地公安局副局长易某某面前,对易某某左右开弓扇耳光,易某某边被打边劝她不要冲动。之后,她又打了另一位民警耳光,还说“你头发都白了,还出来害人!”。

公司的职员、保安推搡拉扯民警,抢夺民警手中的相机和摄像机,强行收走湖南民警们的手机、法律文书等随身物品,还要求民警交待被抓走的另外几名嫌疑人的去向。

在混乱中,双方都报了警。北京警方到场后也被公司保安围住,双方发生争执和撕扯现象,于春祥威胁北京朝阳警方,“信不信我把你们也清出去”。北京朝阳警方出动了带武器的警察才将局势控制住。于春祥还广发短信告知当天参与事件的保安,“别说知道是警察,只说是维持秩序。”

保安队长辩称只是“维持秩序”

组织保安力量暴力抗法,还敢主动报警,于春祥、胡小琴等人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胡小琴被抓后说,她之所以犯罪是因为冲动和愚昧。因为这位谢总对自己很好,她也很敬重谢总,“听说谢总被抓,急了。”

法官介绍,于春祥被抓后辩解道,他看到湖南警方出具的法律文书所盖公章是外地公安局的公章,认为外地公安局在北京抓人应该由本地公安机关协助,因此怀疑对方是假警察,其主观是为了“维持秩序”。但是,法官不认可于春祥“维持秩序”的意见。其他的保安都说,他们是错误地听从了“上级”的要求,认为“吃老板饭就得给老板干”。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中有多人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辩护人据此认为,湖南警方没有北京警方陪同就拘留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程序违法。

法官则认为,公安机关之间异地抓捕,当地警方有知情权和协作义务。法律要求异地抓捕时需“通知当地警方”,而非“经当地警方批准”或者“由当地警方陪同”。在案证据表明,湖南警方是接到北京市公安局的情报后获悉嫌疑人所在地的,北京警方对抓捕行动不仅知情且已依法给予配合。所以,湖南警方的行为并无不妥。

妨害公务罪与劫夺在押人员罪之辩

此案在刚进入司法程序之时,就这些人的行为是“妨害公务罪”还是“劫夺被押人员罪”曾有过争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本院认为,此案被认定为‘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更为妥当。”

根据刑法,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触犯妨害公务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由此可见,“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处罚明显重于“妨害公务罪”。

法官介绍,本案中,丁某某、陈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湖南警方对二人完成了核实身份、出具拘留证、戒具佩戴等一系列动作后,嫌疑人已经处于公安的实际支配中。经查,湖南警方多次表明身份并喊话:“我们是警察,正在依法抓捕”;在监控视频中显示,警方在会议室向二犯执行拘留之时,公司的保安正列队站在会议室门口,保安们也均供称看到了着制服的警察以及戴手铐的嫌疑人。于春祥明确供述看到了湖南警方的警官证和法律文书。法院认定,于春祥等人明知丁某某、陈某是被押解的嫌疑人,所以是故意让犯罪嫌疑人脱离司法机关的监管控制。

法官解释说,“保安应配合警方工作。公民应有配合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工作的法律意识,应尊重法律的权威。挑战法律的权威是要付出代价的。”

最终法院认定本案的于春祥、胡小琴等嫌疑人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被判处1年至4年有期徒刑。

□本报记者 李婧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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