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发病到严重,从病危到不治,年仅24岁的韩宏东整整在列车上熬过了7个小时。他去世后,其父母亲属先后找到铁路段、铁路局并以其违反《铁路法》第10条规定未保证乘客安全为由索赔389766.44元。
然而,铁路局以死者死于疾病、在车上已为其广播找医生为由进行抗辩。一审法院也依据《合同法》第291条规定,驳回韩宏东亲属全部诉讼请求。
记者7月15日获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并认定铁路局虽尽到一定的救助义务,但未能尽到“及时、尽力”的救助,故最终判决铁路局向韩宏东父母赔偿165529.57元。
入学体检身体良好 突发病七小时死亡
韩宏东出生在河北省邢台市的一个小山村,父母都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庄稼人。他自小热爱学习,一直是品学兼优的学生。
2015年,韩宏东以全校第一名的成绩考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攻读硕士研究生。研究生入学体检时,他的各项身体健康指标均为良好,且无遗传病和过敏史。村里人知道这一消息后,都投来羡慕的眼光:“老韩家的儿子这么有出息,日子肯定会越过越好!”
2016年2月22日是元宵节,意外的事情就发生在这一天。
当天下午13时50分,韩宏东登上从广州开往石家庄的Z90次列车回家。此前,他来广州是应朋友之约到南华寺祈福的。因朋友失约未能一同前往,他办完事后独自一人坐车回家。
行车过程中,韩宏东时而翻看着书籍,时而瞭望窗外,心情十分愉悦。可是,时至下午5点30分左右,他突然面如蜡纸,剧烈呕吐。周围的乘客急忙叫来列车员,经过一番询问,他也说不清是怎么回事。
列车员通过广播寻找医务人员,两位自称是医务人员的乘客对韩宏东进行了简单的检查,认为他是低血糖症状,建议列车员准备一些糖水让韩宏东喝。而他喝完后也没见好,还一直蜷缩着身体说难受。
这时,窗外像泼了墨一样变得漆黑。
当晚22时27分,列车长与韩宏东的同学进行联系,告知韩宏东病危,让其转告韩宏东家属。22时42分,列车员拨通韩宏东家人的电话告知情况,韩宏东也与父亲进行了最后一次通话。此次通话,列车员开启了录音功能,记下了韩宏东的声音。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韩宏东丧失意识。120急救车的记录,也记载“病人失去意识”。2月23日零时45分列车到达武昌站,韩宏东于凌晨1时10分被送往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3时42分被宣布死亡。
韩宏东是父母唯一的儿子,2016年是他考上研究生后过的第一个春节。其父母的最大的希望就是儿子健健康康,可是,一个活生生的大小伙子仅仅发病7个小时就没了,全家人一时不知道该怎么办?
众多律师不愿代理 皆因索赔难度较大
韩宏东的姑姑算是父辈中的文化人,她认为,发生这样的事情,铁路部门或多或少总有一定的责任。于是,她找到石家庄铁路段要求赔偿。刚开始,她还能见到领导。后来,就见不到人了。
为此,她只能在上班时间直接到办公室找领导。找了几个月,她得到的答复是:铁路方面没有任何责任,不能赔偿一分钱。其理由是:在韩宏东发病时,他们在车上广播了也找了医生,已做到仁至义尽了。
她认为这个理由不能成立,就继续找。后来,铁路段领导同意支付1万元对韩宏东家属进行补偿。可她觉得,这样的补偿跟没有一样,甚至不如不补偿。
于是,韩家人决定起诉铁路部门。但是,他们找遍省城的大小律师事务所,没有一位律师愿意承接此案。从反馈回来的信息看,这些律师一是怕打不赢官司,二是觉得对手太强大,没法打官司。
公益律师提供援助 一审判决驳回诉请
正当韩宏东父母走投无路时,经老乡介绍,他们来到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寻求帮助。听完两位老人的哭诉,虽然时福茂、于帆两位律师同样认为该案办理难度较大,但仍然决定为其提供援助,并办理法律援助手续。
“韩宏东家在河北,去世地点在武汉,当时负责执乘的列车属于石家庄铁路段管。因此,他的父母没有想过到北京打官司。”于律师说,援助中心也面对一个申请人在外地、死亡事件发生在外地,位于北京的援助中心律师如何援助的问题。
经过查阅资料和认真分析,于律师找到本案可在北京诉讼的充分理由,即本次列车管辖路局为北京铁路局。
据此,两位律师从当事人利益及本案特点出发,决定以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起诉,并写明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52859×20×30%=317154元(2015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859元,20年、30%计算)、丧葬费:7086×6=42516元(以2015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7086元,6个月计算)、医疗费3106.44元、交通费7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等,各项费用共计389766.4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立案时,法官收下了材料,此后却没有了音讯。经查,竟然是一部分材料不见了。于律师只得再次提交,这一次总算立上案并转审判庭了。然而,这只是维权的开始。
2016年7月15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韩宏东的父母、姑姑、妹妹、侄子、侄女都从老家赶来参加审理,法官对当庭人员一再进行告诫,如果情绪激动将择日再审。
“分析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和证据之后,可知韩宏东与铁路局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其乘车期间突发急病因铁路局未尽到及时、尽力救治的救助义务,致韩宏东失去有利的抢救时机,最终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对此,铁路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对韩宏东的父母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时律师说。
铁路局提出四点抗辩意见:其一,韩宏东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疾病而非铁路部门有任何侵权行为;其二,铁路是运输企业不是医疗机构,其不能判断韩宏东的疾病进程;其三,在韩宏东发病后,铁路部门进行广播找了医生,并且给其另外安排坐席,是其不下车延误了诊治;其四,铁路部门承担的是运输任务,不能让乘客韩宏东中途下车,在其死亡过程无过错。由此,铁路部门不应对韩宏东之死进行任何赔偿。
于律师问铁路局代理人:“什么证据能够证明你们所说这些?”对方说:“证人证言呀!”
由于案件涉及的四位证人无一人到庭作证,所以,于律师提出,上述证人证言为此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接下来,铁路局代表称列车员曾多次敦促韩宏东下车治疗,但是,在其提交的录音中没有一个字能够反映韩宏东拒绝下车就诊的事实。
该案经过两次庭审,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能够调解,韩宏东父母同意,铁路局不同意。
2016年10月28日,在第三次庭审中,一审法官当庭宣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纠正一审认定错误 亡者讨回公道赔偿
2016年11月11日,韩宏东父母收到一审判决书。11月15日,于律师帮助其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为扭转不利局面,于律师计划在通过四个推翻、强调一个遗漏、列举六项规定、明确法律适用来否定一审判决。
于律师说,第一个要推翻的是一审判决认定韩宏东系自身疾病导致死亡。其做法是:分析发病时间及救护车到达时间对病情变化的影响,证明存在病情被拖延救治的事实。分析发病早期症状及救护车到达时症状,证明因未得到及时救治错过最佳抢救时机。分析发病初期救治与呼吸心跳骤停的关系,证明列车到达长沙站,即发病早期如得到救治而非漫长拖延将有可能挽回逝去的生命。
第二个要推翻的是一审判决铁路部门广播找医生就是尽了救治义务的认定。铁路局称两名医务人员听到广播后来到韩宏东处,而这两名证人不仅未到庭作证,甚至连拨打的电话都无人接听或否认为本人。因此,铁路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尽到了救治义务。
第三个要推翻的是一审判决对病情加重是在当晚的22时的认定。列车在长沙站开车时间为21点23分,此时,铁路局称“长沙开车后发现旅客再次呕吐”,而一审认定“22时左右韩宏东身体仍然不适”。这期间相差半个多小时,对危重病人来说,延误每分每秒都会带来严重后果。
第四个要推翻的是一审法院在铁路部门劝说下韩宏东拒绝下车事实认定。以铁路局提交的录音证据为证,整个录音没有韩宏东任何拒绝下车的字眼及意思表示。
一审判决仅提及韩宏东被救护车接走,但对是其被抬下列车及此时已进入病危状态之字未提,明显属于遗漏重要事实。而该事实恰恰证明了铁路局的过错。
据此,于律师计划提出六项法律及铁路运输服务规定,指明铁路部门违反《铁路法》第10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第153条“旅客或开票人员在站内或列车上发生急病时,应立即送医院抢救”等规定,将铁路部门未履行救治责任义务事实清清楚楚地摆在法官面前。
二审开庭时,于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官采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认定铁路局尽到了一定的救助义务,但是未能尽到“及时、尽力”的救助。最终判决铁路局向韩宏东父母赔偿16万余元。
□本报记者 赵新政 杨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