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前,市民张某从房东刘某手里购买了一处农村的院落,其中包括房屋、院墙和其他地面附着物。近日,刘某却将张某以及现在居住在该院落的杨某一起告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以前的买房合同无效,要拿回房产。法院审理认为,宅基地买卖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所以,涉及该院落的两个买卖合同均无效。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刘某于1991年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刘某将房屋12间、院墙及地面附着物作价26596.9元转让给张某。张某在接收房屋后并未居住,而是将房屋转让给杨某,杨某在该院落内又增建了房屋。现在,杨某占有这些房屋。
2010年5月,刘某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杨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一、二审判决均认定刘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据法院调查,诉争房屋坐落的土地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涉案三人均为非农业户口。
刘某在一审时诉称:张某无权处分涉案房屋及附属物,且杨某、张某均为非农业户口,杨某、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杨某非法占用的涉案房屋及附属物应返还给自己。
杨某辩称:刘某是杨某与张某之间法律关系的第三人,无权介入杨某与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投入巨大资金建造房屋,如果认定协议无效会导致权益明显失衡,故本案不具备判决无效和返还原物的法律基础和现实条件。
杨某还认为,刘某是基于拆迁的利益驱动,强行拆散法律关系。如果其与张某之间的协议被认定无效,会纵容助长唯利是图、背信弃义的不良社会风气。张某未出庭答辩。
此后,一审法院判决张某与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杨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因刘某与张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被法院终审判决无效,导致张某与杨某之间的买卖行为丧失了其发生的法律基础,故二者之间的买卖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
另外,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宅基地买卖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张某、杨某均为非农业户口,并非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张某与杨某的房屋买卖行为,在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因此,一中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于杨某在诉争院落投资建设的房屋和财产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可另案解决。
□本报记者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