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北京市著名商标 申请条件和相关权益
单位未缴社保,农民工应要求补还是赔?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期4
下一篇4 2017年6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北京市著名商标 申请条件和相关权益

 

北京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北京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呢?

(一)该商标是有效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二)商标所有人为本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三)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二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最近期间内连续二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领先,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五)该商标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六)商标所有人具有较强的商标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无商标违法行为。

北京市著名商标在本市范围内享有哪些特殊保护?

1、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相同或近似产品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公众误认;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北京市著名商标;4、在著名商标认定之日前一年内,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其字号使用,并引起公众误认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撤销其相关字号。

怀柔分局 唐伯慧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