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 最高检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检察院根据检察官办理案件情况及其社会关切、舆情动向等,可以对六类案件适时指派检察官或者其他检察人员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这六类案件分别是:检察机关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做出处理决定,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弘扬法治精神,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案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争议,可能引发重大涉检舆情,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的案件;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公众法治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案件;能够体现新出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阐释和普及法律知识的案件;其他适合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
规定明确,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利用公开发行的报刊、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以及微博、微信、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开展以案释法,也可以通过案件公开复查、举行听证会,组织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等开展以案释法。
规定同时还明确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或者办结案件后,通过检察法律文书或者书面、口头说明等方式向诉讼参与人、利益相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单位进行释法说理。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線杰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是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方式。规定的出台将为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开展以案释法工作提供操作指引,有利于增强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