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家住昌平区流村镇的文某一年前和丈夫王某离婚,两人的儿子和文某共同生活,王某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1000元。不久前儿子将同学打伤,现在对方已花费医疗费用3万多元, 同学的家长找到文某要求赔偿医疗费,文某无法承担,于是找到前夫王某,要求王某承担部分赔偿费用,但王某以儿子和文某生活在一起,自己已经给付了抚养费为由,拒绝了文某的要求。文某来到流村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是否可以要求王某共同承担赔偿费用?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即首先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在独立承担确有困难时,前夫(妻)才有共同承担的义务。本案中,文某与儿子共同生活在一起,而文某独立承担确有困难,王某应与文某共同承担赔偿费用。
(昌平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