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关张,干了不到10个月的餐厅经理温珩伟觉得自己太倒霉:不但工作没了,还被老板拖欠3个半月的工资。如今,他又觉得自己太幸运了:申请仲裁维权后又顺利申请了工会法律援助,没花一分钱律师费,工会法援律师胡建新不但帮他打赢官司,还多赢了8万元,共获得11.6万余元的赔偿。
餐厅关门经理遭欠薪 向工会寻求帮助
2017年1月16日是个星期一,下周就是春节了,很多人都在忙着订车票回家、购置年货,但在北京市总工会签约律师胡建新的办公室里,他正忙着跟一位劳动者谈话。
“我叫温珩伟,今年30岁,在留香回味餐饮公司做经理还不到一年,现在工作没了,老板还拖欠我3个半月的工资不给,所以我才到仲裁委去告他。我上有老下有小,他们都在农村老家,还指望我发了工资过日子呢。”
胡建新安慰他:“别着急,咱慢慢说。你在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后,经审查符合受援条件,法服中心就指派我来承办此案。你同意我担任你的法律援助律师、代理你出庭参加本案的仲裁活动吗?”
话音未落,温珩伟抢着说:“太同意了!我从没打过官司,一直担心要是维权失败既丢钱又丢人呢。”
“那请你办理一下相关代理手续?”“好的。”
签完委托代理协议,胡建新就问起案件情况。
“我2015年9月1日入职,职位是餐厅经理。”温珩伟说,“当时说好每月工资1万元,没有书面约定,就是老板张道全口头跟我说的。他还说工资是按月发放,每月15日之前发上一个自然月的工资。”
“你的工资是现金支付还是银行转账?”胡建新律师又问。
“开始两个月发的是现金,从第三个月起就改成银行转账。” 温珩伟说。
“公司跟你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了吗?”
温珩伟揺揺头。
“你现在还在职吗?”
“2016年6月15日餐厅关张,从那天起我就离职了,而且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6月15日的工资,他一直拖着没给我。我是餐厅经理,手下有5个伙计,老板不仅欠我的钱,还同时欠他们的工资。离职后,我们几个人经常打电话催他,他总找借口推脱。我们几个人一合计,约了一天当面去找老板谈,他又说手头没现钱,就给我们写了一张欠条,您看看。”说着,温珩伟掏出一张纸递过来。
胡建新接过来一看,只见上面的文字都是手写的。其内容是:今欠温珩伟、周××、王××、刘××、赵××、陈××等六人2016年3月至6月的工资共计122300元整。欠条最后署名欠款人是张道全,落款时间是2016年12月26日。
“这欠条是当着你们的面写的吗?签字和手印也是老板的?”胡建新问。
“是的。我们本想那天能拿到工资,可他说没钱,是他主动提出写欠条的,而且当着我们大家的面写的。他签完名字后,我们怕他日后反悔,又让他按了手印。”停了一下,温珩伟接着说:“拿到欠条后我们心里就踏实些了,心想他肯定会还钱的,可联系几次后,再打电话他就不接了。没办法,我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了。”
“你还有其他证据材料吗?”温珩伟双手一摊:“没有了。”
因未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提议增加诉求
通过了解案情,胡建新认为此案的关键问题是要证明温珩伟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他仔细看了看欠条,然后对温珩伟说:“这个是关键证据,一定要收好。”
胡建新知道,温珩伟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餐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要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有很大难度。但有了这张欠条,加之工资卡银行转账明细单、5个伙计可以做证人提供证言,这些可以构成证据链,可以有效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胡建新叮嘱温珩伟:“你到银行把工资卡的转账明细单打印一下,若工资是通过公司的企业账号转过来的最好。不过,这种可能性不太大。就算是通过老板张道全个人银行账户转过来的也没关系,我们可以通过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中张道全为该公司法人的身份,来证明你每月收到的钱是工资。”
胡建新是个经验丰富的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在为职工代理案件过程中,他发现很多劳动者本来是合法权益确确实实受到侵害了,但因其没有证据,或者提供的材料并不能有效证明其主张,使得维权过程异常艰难,有时甚至会以失败告终。面对温珩伟这个案件,胡建新律师心里有了底:即使老板张道全对此欠条矢口否认,劳动者也可向仲裁庭申请笔迹和指纹鉴定,而鉴定结果一旦证实欠条确实为张道全所写,不但坐实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且鉴定费也要由单位支付。
另外,这张欠条还有一箭双雕的作用:既可以证明温珩伟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又能证明单位确实欠付温珩伟3个半月的工资。但是,问题来了:这是一张欠6个人工资的总欠条,只有一个欠付总数,至于每个人究竟被欠了多少工资并没有具体说明。所以,要想打赢官司,必须计算出温珩伟被欠工资的数额。
于是,胡建新拿来计算器算了起来。过了一会儿,他抬起头说:“公司应该向你支付2016年3月1日至6月15日的工资36231元。”
温珩伟喜出望外:“这么多?我以为只有35000元。”胡建新解释:“不是说一个月工资标准是1万元,半个月就是5000元,而要看出勤多少、实际工作了多少天来计算。”
“我有个事想问问,很多人都说公司应该跟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赔偿。我是餐厅经理,也能要求单位支付这种赔偿吗?”温珩伟问。
“可以呀。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要求: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胡建新说。
胡建新接着说:“你们公司是民营企业,虽然你的岗位是餐厅经理,但是由老板招聘来的,要接受老板的管理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公司应当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单位没这么做,按照‘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规定,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赔偿,但这个赔偿金要从入职的第二个月起计算。”
温珩伟点点头:“听您这一说,我长了好多知识。”
就这样,在胡建新帮助下,温珩伟增加了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赔偿的请求事项。
公司无故不出庭
被裁赔偿11万
仲裁庭审时,胡建新与温珩伟早早赶来,而公司过了开庭时间还未来。等了半个小时,见公司仍未有人来,仲裁员表示,仲裁委此前已向留香回味餐饮公司送达申请书、立案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缺席审理。
温珩伟宣读申请书、介绍事情经过后,胡建新向仲裁庭提交了各项证据,仲裁员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询问。
在陈述阶段,胡建新从该案事实出发,结合适用的法律法规,有理有据地向仲裁庭发表了自己的代理意见。
胡建新说:“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个关键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发布《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对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做了规定:(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来看,温珩伟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因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近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书指出,留香回味餐饮公司经仲裁委通知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的权利,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根据温珩伟提供的欠条,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以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仲裁委认定温珩伟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仲裁委裁决留香回味餐饮公司向温珩伟支付2016年3月至6月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116231元。
拿到裁决书时,温珩伟非常激动:“没花一分钱代理费,工会律师胡建新不但帮我打赢了官司,还一下多得了8万元赔偿啊!”
(本文中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