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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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拟对“老赖”追刑责
工会帮助打官司 员工获赔三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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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干私活为由辞退项目经理 单位证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
工会帮助打官司 员工获赔三万二

 

有五六个同事写了证词,同时又有中标书作为证据,但是,索智新纪科技公司主张项目经理白安臣干私活儿并未被法院采信。由于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在工会法援的帮助下,白安臣近日不但打赢了官司,还获得3.2万元赔偿。

事发:项目经理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015年4月,索智新纪科技公司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看到其招聘岗位很适合我,我就投递了简历。经过面试,公司决定聘用我,并在4月中旬正式入职。”36岁的白安臣介绍,他的岗位为项目经理,面试时约定每月薪酬为7000元工资+业务提成。

上班一周后,公司人事部丁主任通知他签订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合同文本中有些项目是手写的,白安臣特意看了一下。在“工资”一栏中写的数额是1500元,他有些奇怪:“我面试时咱们说的是7000元工资,怎么现在变成1500元了?项目经理这种岗位在任何企业都不可能拿如此低的工资啊!”

丁主任解释:“你别误会,这只是写在合同里的数,实际上还按咱们约定的工资额来支付。”见白安臣将信将疑,丁主任又说:“这么做只是为了避税,大家可以多拿点钱,都是为了员工考虑嘛。”白安臣不好意思再说什么,默默地点点头。

白安臣觉得自己已经36岁了,能找到这样一家单位不容易,所以入职后工作一直很努力。但他性格内向,不爱应酬,同事间的聚会总找借口推辞。慢慢地,大家都觉得他不好相处。

2016年11月30日,白安臣被叫到人事部。丁主任递给他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内容为:白安臣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本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中有关禁区的条款,接私活儿,挣外快。在公司专门开会且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不思悔改,依然隐瞒单位干私活儿,公司决定从即日起与白安臣解除劳动合同。

白安臣非常生气:“这是哪儿跟哪儿的事啊,我从来没干过私活儿!”

丁主任说:“公司前些天开会专门讲了不允许员工兼职、接私活儿,经理还找你谈过话吧?”

白安臣脸涨得通红:“开会是讲了,可没说是我接私活啊。经理找我谈,是问我有没有接私活儿的事,我说没有。不能开个会、领导找我谈过话,就说明我干私活儿了吧?”

“究竟干没干私活儿你心里最明白,单位也不会凭白无故地辞退你,这是公司的决定,我也没办法,请你别为难我!”看着丁主任恳求的眼神,白安臣只好在离职表上签了字。

维权:员工仲裁失利申请法律援助

过了几天,白安臣收到单位转来的2016年11月的工资,其中没有业务提成。他算了一下,公司欠付3600元。

他打电话向公司询问,对方称业务提成是依据员工工作态度、销售业绩,由团队领导研究后决定发放多少,然后报公司批准后才能发放的。因白安臣在职期间所负责的项目管理混乱,设备清单对不上,造成工程无法进行成本核算从而延误了工期,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所以不予发放业务提成。

白安臣当时就火了:“业务提成一直是按业绩考核来发的,与工作态度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根本不存在我负责的项目管理混乱一说,你们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未等对方答话,他就气愤地挂断了电话。

随后,白安臣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被拖欠的业务提成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庭审时,公司提供证人、证言和项目中标书来证明白安臣干私活儿,仲裁委采纳了单位主张,裁决公司仅支付业务提成3600元,驳回其他请求事项。

白安臣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接着,他向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虽然白安臣的工资较高,但他是农业户口,符合受援条件,法服中心指派工会签约律师李春娟代理此案。

接到指派后,李春娟律师马上联系白安臣面谈,详细了解双方发生争议的过程、仲裁庭审情况。接着,李春娟律师撰写了代理意见,为应诉做好准备。

结果:劳动者反败为胜获赔3.2万元

法院庭审时,白安臣首先介绍了本案的基本情况,代表公司参加庭审的丁主任承认:“开除通知是我们做出的。”

“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什么?”法官问。

丁主任答道:“他身为项目经理,利用公司的资源干私活儿,我们是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开除他的。”

白安臣说:“我没干私活儿,是有人诬陷。我也不知道什么规章制度。”

“这不是一个人两个人就可以诬陷你的,有很多人可以证明,我们这儿有人证物证。”丁主任边说边提交了几份书面证言、一份项目中标书作为证据。

法官问:“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向原告公示了?”

丁主任点点头:“公司各种规章制度做成了一本汇编,给过他。”

“你们有没有让原告签字?”听法官这么一问,丁主任一愣,迟疑了一下说:“没有。”

质证阶段,单位所说的证人均未出庭作证,丁主任强调:“这份中标书,是原告在职期间承揽其他企业项目的最有力证据,完全可以证明他在干私活儿。”

李春娟律师反驳道:“证人未到庭,中标书是无签章的打印件,我们对这两项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白安臣存在开除通知中所陈述的事实情况,因此单位开除白安臣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向白安臣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白安臣在离职表上签字后,公司安排他进行工程资料交接,可他拒绝,使工程项目无法验收,我们只好又重新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公司共派出4个人及两辆车,用了半个月时间才补齐资料,致使延误了验收和回款,不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还使企业蒙受很大损失。”丁主任说:“要说赔偿,应该是他向公司支付赔偿金。再说了,白安臣在职期间多次干私活儿,有多人指正,虽然他本人不承认,但客观事实存在,因此,不应该发放其业务提成和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与白安臣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6条约定,单位依据业务考核结果来确定员工每月的业务提成绩效工资。现在单位认可有3600元业务提成未发给白安臣,那么,公司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白安臣支付上述工资。”李春娟律师说。

经过审理,法院近日判决:公司向白安臣支付业务提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3.2万元。

■记者分析

辞退员工证据不足 单位构成违法解除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企业在辞退员工时理直气壮,等法院判决下来才发现原本充足的理由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事实确凿”的材料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有效证据。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白安臣究竟是否干私活儿、单位是否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业务提成。

对于第一个问题,单位主张白安臣确实干私活儿了,并提供几份书面证言和中标结果作为证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证,否则对该证人的证言可以不予采信。而庭审时单位的证人未出庭,故法院对此证据未予采信。

对于另一份证据中标书,上面虽然有白安臣的名字和项目的内容介绍,但没有白安臣本人签字,也没有招标单位加盖公章,只是一份普通的打印件,白安臣又对此不认可,故未被法院采信。至此,单位称白安臣在职期间干私活儿就失去了事实支撑。

在是否支付赔偿金的问题上,公司称其辞退理由是白安臣违反公司制度规定干私活儿,而公司又未提交该制度规定是经民主程序通过且已告知白安臣的证据。在此情况下,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公司应当向白安臣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业务提成,白安臣在仲裁庭审时曾提出实际应为5000余元,当时公司代理人与他当即进行计算,最后双方一致认可2016年11月未发的业务提成是3600元。单位在法院诉讼阶段却提出“没有证据表明我公司愿意支付白安臣业务提成3600元”,法院表示对单位这种反言行为不予支持。依据民事诉讼中的禁止反言规则,即当事人在适当的场合对对方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或证据进行承认后,不得随意撤销,或者主张与承认事实相反的事实,故法院判决公司须向白安臣支付业务提成3600元。

通过本案,记者提醒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关系时尽量协商解决,要力避证据不足仍强行辞退员工。否则,一旦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既输官司又要赔偿。

□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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