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一然) 昨天,在丰台法院,八名因犯贪污、盗窃、醉驾、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罪被判缓刑并处罚金的社区矫正人员中,四人主动向法院缴纳了罚金;两名被执行人因履行能力有限,现场执行当天向法院缴纳部分案款;另外两名被执行人主动来到法院,表示会努力工作,争取早日缴纳罚金。这些,均得益于丰台区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刚刚签字并实施的《关于执行社区服刑人员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意见(试行)》。当天,丰台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共同研究,构建“法院执行、司法局配合、检察院监督”的长效工作机制。
按照《意见》规定, 区司法局在对被执行人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应当督促被执行人及时主动向区法院报告其执行财产刑、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等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对于未全部执行财产刑、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等义务的被执行人,在督促其报告执行、履行情况的同时,还应当督促其及时主动向区法院申报个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申辩无执行、履行能力的,应当向区法院提交书面申辩材料以及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材料,法院作出的减少或免除罚金刑的裁定。对于有经济能力但拒不缴纳罚金的被执行人,经司法局说服教育后仍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出境、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