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由于丈夫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使得我常常伤痕累累。一个月前,他又将我打得住院治疗了6天。至此,我对自己婚姻已经心灰意冷,对丈夫也没有任何感情可言。在这种情况下,我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丈夫闻讯后,不仅恼羞成怒继续对我施以拳脚,还狠狠地表示,只要他离家出走,法院就没有办法向他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送不了这些文书就下不了判决,你这一辈子就别想离婚。
而他也说到做到,果真玩起了失踪,使得我和法院均无法知悉其去向。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真的无法离婚了吗?
读者:李淑玉
李淑玉读者:
即使你丈夫“躲猫猫”,法院照样可以判决你们离婚。
一方面,你丈夫“躲猫猫”,并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分别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因此,如果你丈夫“躲猫猫”,致使你和法院都无法知道其去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所有法律文书。要是你丈夫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到庭,法院有权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
另一方面,你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定事由,你还可以让丈夫赔偿精神损失。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已分别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八条则分别指出:“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正因为你丈夫常对你实施殴打,使得你常常伤痕累累,乃至被住院治疗,甚至在你提起离婚诉讼之后,仍对你施以拳脚,这就决定了其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你自然享有对应权利。(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