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工会调解3小时 销售员获赔5000元
洗衣袖口破损 消协帮忙调解
派遣工“吃里扒外” 让其卷铺盖走人是否违法?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篇4 2017年5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员工一心改换离职原因 单位存在少发工资事实
工会调解3小时 销售员获赔5000元

 

5月15日下午5:40,在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调解室里,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张韵瑛与原单位销售公司经过工会3个多小时的调解,终于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她刚进来时的一脸愁容一下子全舒展开了:“离职证明改了,这回我可以重新找工作了,而且还得到了5000元补偿。”

12351接到销售员求助电话

“我工作的单位是一家私营企业,2016年9月1日入职后在公司里做电话销售员,约定每月工资为2000-3000元。单位跟我签订了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按时缴纳了社会保险。今天,公司突然给我发了一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聘理由是消极怠工、谩骂、调岗多次不履行。现在我要维权,想申请工会帮我调解。”2017年5月8日晚上7点多,12351职工服务热线接到本市职工张韵瑛焦急的求助电话。

接线员安慰她:“别着急,会有专业人员跟你联系,请耐心等待。”

第二天一早,此信息被转到负责劳动争议调解的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法服中心对此事非常重视,马上派优秀调解员黄虓、工会签约律师杨一鸣了解情况。

“我们单位是一家销售公司,单位规定员工每周只能休一天,如果遇到公司举办促销推广等活动时就得停休;其他企业员工下班后就能回家了,可我们不行,公司总让我们开会,而且不能请假必须参加。我们这样加班加点工作,收入却很低,动不动就扣钱,我在职期间有三个月每月只发了600元,所以,我要求公司支付这3个月的工资差额。另外,我还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张韵瑛在电话里说。

黄虓、杨一鸣两人一听,似乎张韵瑛很有理,但不能仅听职工的一面之词,二人又赶紧给其原单位销售公司打电话。该公司人事部刘经理听了介绍后说:“我们同意调解,但事实根本不是张韵瑛说的那样,我们有视频做证。这样吧,我拿着证据过去咱们当面说。”

单位称员工消极工作拒绝调岗

当天下午,刘经理来到法服中心,拿出一堆材料:“张韵瑛是电话销售员,可她上班时不打电话联系业务,总是低头玩手机,监控都拍下来了,你们看看。”视频内容显示,有张韵瑛正在用微信聊天的,正在晒与儿子外出吃饭的照片,在网上播放她做菜的录像……

“今年3月初,张韵瑛所在部门的经理提出不想用她了,我们人事部就跟她沟通,想通过支付补偿金的形式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她不同意,还提出让公司支付加班费,我们让她提供部门批准加班的申请表,她拿不出来。后来我跟她聊过几回,她说老公想让其回家专职带孩子,可她不乐意,就想找个单位上班,钱多钱少无所谓,比在家待着高兴。”刘经理接着说道:“看她想继续工作,我们就给销售部经理做工作,后来部门同意对她进行培训,若合格就继续留用。3月中旬,部门安排她到销售前台试岗学习,可她工作时间竟在展厅前台吃东西,客户和公司同事对此都有意见。3月底,我和总经理多次找她谈话,想给她换个岗位,可她不同意。”

说着,刘经理又拿出几张照片:“这是她今年4月初一天中连续多次在前台吃东西,被处罚后同意扣款的签字;这是她占着同事工位玩手机,影响人家正常工作,对方提意见后她聚众吵闹的情景。”

刘经理叹了口气:“我做了多年人力资源工作,就没遇到过像她这样的员工。你要留下来就好好干呗,可她偏不。闹到现在这个地步,并不是公司非要辞退她,5月8日上午,总经理还跟销售部门打招呼,想让她做销售助理的岗位呢,可跟她一说,愣是不同意调岗,而且拒绝正常沟通协商。她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我们拿她没办法,只好依照公司规章制度与她解除了劳动关系。”

工会调解3小时达成协议当即履行

经过五六次的反复电话沟通,黄虓、杨一鸣基本了解了事情经过,他们认为张韵瑛与销售公司之间的矛盾属于劳动争议可协调范围,经双方同意,决定对他们进行调解。5月15日下午,双方当事人走进法服中心的调解室。

张韵瑛表面上提了三项要求:支付工资差额、补发加班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她实际上最想把离职证明给改了:“少给点钱都没关系。”因为求职时,很多单位要求应聘者提供其离职证明,而“消极怠工、谩骂、调岗多次不履行”这样的离职原因是任何企业都无法接受的,所以张韵瑛明白,她拿着销售公司开的离职证明根本找不到工作。可她在职期间,工作确实存在问题,还拒绝多次调岗,这也是事实。

而单位一方呢,认可有三个月只给张韵瑛发放了600元工资,这大大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违反《北京市工资支付办法》等法律规定,这是销售公司的硬伤。

针对双方的核心问题,黄虓、杨一鸣从事实出发抽丝剥茧,对问题逐个进行分析。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争议一项一项的化解。经过3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单位将离职原因改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张韵瑛获得5000元综合补偿。

为了彻底解决这起争议,黄虓、杨一鸣让双方当即履行了协议内容:张韵瑛拿到了新的离职证明和5000元补偿金。

记者分析

找准双方契合点

化解纠纷促和谐

本案中,张韵瑛申请工会调解有三项请求:单位向其支付工资差额、加班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张韵瑛在职期间有三个月只得到600元工资,而且都是在2017年。《关于调整北京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规定,2017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不低于1890元。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0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以,销售公司应当向张韵瑛补发三个月的工资差额,即(1890-600)×3=3870元。

对于加班费,张韵瑛提供了一张排班表作为证据,因上面既没有领导签字也没加盖公章,刘经理对此不予认可。同时刘经理强调,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员工加班必须提前申请,经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才能生效,而张韵瑛没有加班申请,所以单位不同意支付加班费。

根据法律规定,涉及加班费的劳动争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而张韵瑛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必须提供她已加班的有效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职工很难提供这类证据,所以无论在仲裁还是法院诉讼阶段,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诉求常常得不到支持,本案中的张韵瑛也属于这种情况。

在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方面,《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关键点在于,一是用人单位要有合法建立的规章制度,二是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构成严重违纪。

本案在调解时,销售公司出具了张韵瑛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多项证据,但在提供企业管理制度时,对该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是否进行过公示都未加以证明,所以存在瑕疵。同时,经过两位工会调解人员耐心释法,张韵瑛也意识到自己要求单位支付3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狮子大开口了,因而同意销售公司一次性支付5000元综合补偿、双方再无争议的协议内容,最后双方达成和解。

(本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王香阑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