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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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欠下巨额工资 能否让其以田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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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5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老板欠下巨额工资 能否让其以田抵债?

 

编辑同志:

个体工商户李某是一个农民,我们是其雇请的员工。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李某资不抵债后,一直无法支付工资。目前,我们被拖欠的工资已达数十万元。无奈之下,我们只好要求李某“以田抵债”,即将其从村委会承包经营的一块耕地抵给我们,再由我们租赁给他人建造厂房。可是,李某同意,村委会却表示反对。

请问:村委会能够干涉李某“以田抵债”吗?

读者:王良凤等7人

王良凤等读者:

村委会有权阻止你们与李某之间的“以田抵债”行为。

一方面,李某承包经营的耕地并不是其私有财产。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这就是说,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只有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存在个人所有。农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享有使用权,即《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所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与之对应,本案李某自然不能例外。

另一方面,李某就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没有独立处分权。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只有所有权人才具有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也分别指出:“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同样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由于你们的目的是想将耕地用来建造厂房,且没有征得作为发包人的村委会同意,所以,村委会明确表示反对,你们也因此不得要求“以田抵债”。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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