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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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法院多措并举化解“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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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5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企业资不抵债又不破产 职工、债权人忧虑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怀柔法院多措并举化解“执行难”

 

企业停产不破产又资不抵债,职工长期拿不到经济补偿金怎么办?买房人失误买到违建房屋,怎么讨回购房款?被抢劫4元后离京返回山西,领取案犯退赔款还不及车票贵,还要不要领?针对上述当事人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尴尬,记者近日了解到,怀柔区法院通过变现企业剩余财产、促成案内案外人合作、使用微信支付等方式一一解决了,为克服当前的“执行难”提供了借鉴。

案例1

公司资不抵债还不破产 变现剩余财产化解纠纷

基本案情

北京某毛纺有限公司系怀柔区老牌企业。2012年左右,该企业由于多种原因停产,导致职工工资无法发放,且外欠大量债务。2013年,陈某等57名职工先后通过仲裁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但相应补偿一直未付。另外,郑某等8人因买卖、借贷等与该公司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经法院判决后,该公司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

执行结果

当事人分别向怀柔区法院申请执行,但因该公司已停业,无给付能力,案件一直未能执结。2014年,法院对该公司的现有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款总计40.3万元,而其在执案件总标的额高达210余万元。

因拍卖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如分配不合理不仅会激化矛盾,而且不能终结案件。为此,拍卖款迟迟不能进行分配。同时,由于案件涉及当事人众多,且职工由于长时间得不到工资,部分职工生活困难,多次到法院来访。

法院认真分析案情后,决定将全部案件分成两大类,即职工工资案件和普通债务案件。对于职工工资案件,法院首先与公司原会计等有一定职务和代表性的职工进行谈话征求意见。针对普通债务案件,法院先与数额较大的债权人进行沟通,让他们提建议。在此基础上,法院讲明其中的法律关系、公司现状及执行中存在的困难,然后由他们与其他职工和债权人转达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

最终,在全体职工及债权人的支持和理解下,法院制定了分配方案。即普通债务分配执行标的的十分之一左右,剩余部分按各案执行标的与总标的的比例在职工中分配。

2016年年底,拍卖款分配完毕后,全部案件的申请人放弃其他执行需求,该案执结完毕。

典型意义

很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法院裁定终结后就成为了死案。而大量案件积压,不仅降低了法院工作效率,还引发不少矛盾。像本案中的毛纺公司,其虽然未注销但实际上早已停业,仅有一个空执照,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

而此时,由于破产案件审理时间长,许多债权人又因种种原因不愿申请破产,也造成许多企业没有被破产清算。因此,法院虽判决职工、债权人胜诉,但无法实际有效执行。

本案之所以能够顺利执结,其上述做法可以说是为同类案件的执行提供了新的思路。也就是说,在企业没有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通过对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起到等同于破产清算的效果。这样做既能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实现,又能避免矛盾激化、解决积案问题。

案例2

优先解决涉外购房案件

案内案外人合作化纠纷

基本案情

2009年,唐某等12人分别与某旅游开发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该公司将位于其景区内的11套房屋分别转让他们,转让价格从50余万至100余万不等。

此后,该公司总计收取房款85余万。但是,2011年,相关部门认定该公司出售给唐某等人的房屋属违法建设,并予以强制拆除。

唐某等12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返还房款并支付利息。

执行结果

各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分别向怀柔区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为同一公司,法院决定一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因公司无全部履行能力,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达成后,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扣划公司存款55万元,并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

2012年3月21日,法院又查封了公司的部分不动产。但是,该不动产没有完全产权,无法进一步变现,只能暂予查封。此后,因查找不到可供执行财产,这11起案件的执行陷入困境。

由于该案标的较大,当事人反映强烈。其中,一名申请人系外国人,该国驻华使馆就本案向我国外交部提出照会,外交部将此事通告最高人民法院。为避免引起外交纠纷,法院制定了详细的执行计划。

通过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做工作,2016年3月,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放弃部分债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保剩余债务的履行。后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财产履行了协议。

为了保证该公司正常经营,法院没有采取现场收缴公司营业收入、查封公司经营设施等强制措施,而是通过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加压力,促使其以个人财产履行的方式执行案件。

2017年初,另外10起案件的执行出现转机。

申请人之一唐某的委托代理人提出被执行人在怀柔区某村有房产,法院经与公司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愿意以房抵债。但由于价值相差太大,当事人补差困难。案件承办人经与双方协商,最终在律师的配合下,全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个人达成三方协议:用坐落于某村的包含48间房屋的院落(无房产证)抵顶该10起案件的全部执行案款。

各申请执行人可选择要房产,亦可选择要钱。要钱的申请人由要房产的申请人对其进行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数额由申请人自行解决。

至此,涉及该公司的11起案件全部执结。

典型意义

该11起案件的执行中,法院抓住重点,优先解决易引起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使案件的影响始终处于可控范围内。另外,这此案件的执行,法院没有囿于传统的执行方式,而是通过多方做工作,最终促成案外人参与,从而使案件顺利解决。

在唐某等11名申请人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个人三方协议签订完毕后,部分申请人委托律师送来锦旗,上书:“独辟蹊径办案,兑现公平正义。”

案例3

被害人遇抢劫损失四元

微信退赔降低维权成本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3日,怀柔区法院对魏某涉嫌抢劫案件作出刑事判决,要求魏某缴纳罚金6000元,并返还被害人刘某某4元。之所以只要求对被害人返还4元,是因为魏某实施抢劫犯罪时所取得的被害人刘某某的财务数额仅为4元。

魏某虽然抢劫数额不多,但由于抢劫罪是行为犯,只要着手实施并完成犯罪行为即构成抢劫罪,因此,魏某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要对被害人刘某某损失的4元钱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结果

法院执行法官在收到案件后及时查阅案卷卷宗,并及时向魏某的户籍地址发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以及风险提示,魏某家属收到快递后,及时缴纳了罚金6000元和退赔款4元。

收到案款后,执行法官及时与刑庭取得联系,查找到被害人刘某某的联系方式。经询问得知,刘某某在山西省大同市居住,且短期内不再回怀柔进行务工。

可是,依照执行程序,刘某某应当亲自到怀柔法院领取退赔款并签字,以确定被害人已领到案款。

考虑到刘某某来京路途遥远,其返还的4元数额也比较少,为保护刘某某的合法权益并不让他为此付出更多成本,法院决定以微信方式对其进行案款发放。目前,已经支付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由于执行标的额较少,按照正常领取案款的程序,已经不在怀柔务工的被害人刘某某要想取得该笔返还款,需要从现居住地山西大同赶往北京怀柔。由于路途遥远,刘某某要付出较高的成本,且这个成本远远高于返还款数额。

而法院执行局在不违反办案程序的前提下进行灵活变通,改为微信支付方式,不仅方便了当事人,同时提高了法院工作效率,为今后的执行工作提供了借鉴。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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