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丈夫原是一家民办医院的网络维护职工。四个月前,医院负责人沈某为更好地对医院进行宣传,在其住宅院内设置“黑广播”,即利用电脑、发射机、天线,通过发射电磁波,非法占用广播通信使用频率,强行发送广告,并让我丈夫具体操作。我丈夫虽然知道此举违法,但是,为了服从工作安排就照领导的意思办了。可是,在此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干扰了67次正常无线电频率,并造成正常的广播通信连接中断。
近日,我丈夫和沈某均被法院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分别判处刑罚和罚金。
请问:我丈夫只是根据沈某的安排完成工作任务,怎么也会构成该罪?
读者:张卉雅
张卉雅读者: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即你丈夫的确罪有应得。
首先,你丈夫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3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干扰重要无线电通信系统的接收,造成重大误解或信息遗漏,危害严重的;干扰无线电导航或其他安全业务的正常进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干扰按照规划开展的无线电广播电视业务,严重地损害、阻碍或一再阻断广播电视的接收,后果严重的;其他因干扰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严重妨害公安机关对重大案犯的抓捕行动,妨害了军事行动等等。
本案中,你丈夫通过发射电磁波,非法占用广播通信使用频率,强行发送广告,干扰47次正常无线电频率,并造成正常的广播通信连接中断,明显具备相应的法律特征。
其次,你丈夫和沈某构成共同犯罪。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要件在于:一是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指向同一个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二是各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知道有其他人与自己一道共同实施,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你丈夫的行为,恰恰具备了对应构成要件:其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的具体实施者;其明知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后果,却基于所谓的服从工作安排,置危害后果于不顾,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也知道自己是在沈某的组织、指挥下,和沈某一道实施犯罪。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