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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款5.8万没留欠条 微信记录作证被判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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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4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朋友借款5.8万没留欠条 微信记录作证被判归还

 

基本案情

借钱给朋友却没有留下欠条,该如何证明对方欠钱不还呢?近日,海淀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最终,法官确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

原告崔某称,2015年4月24日,他按照朋友王某微信指示向刘某名下账户打款5万元,然后又借给王某8000元现金,但王某一直没有还。当他要求还钱时,王某却不认账。

为证明王某的借钱事实,崔某向法庭出具两份证据:一是和微信昵称为“小熊”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2015年4月24日记录显示,“小熊”向崔某提供了刘某卡号信息;2015年9月8日记录显示,“小熊”向崔某发送了以下内容:“你借给我的58000块钱,年底还你” 。二是打款记录,证明崔某向“小熊”微信中提供的账号打款5万元。

王某不承认借钱,又否认“小熊”是其本人。对此,法官认为,其曾经拨打昵称为“小熊”的微信账号中显示的关联电话号码,对方接通后自认其为王某,并表示已签收法院邮寄送达的本案相关的诉讼材料,且已向法院递交了书面答辩状。因此,能够认定“小熊”与王某就是同一人。

虽然本案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欠条借据,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小熊”向崔某表示“你借给我的58000块钱,年底还你”,法官认为,据此可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最终,法院支持了崔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法官介绍说,当前,许多商事交易不再签订书面合同,而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商务平台或者qq、微信等即时聊天工具进行磋商、下单。此时,一旦发生纠纷,案件事实的认定关键,就在于对电子证据的举证。

如何让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有效的呈堂证据呢?法官说,若使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有效证据,其必须满足“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要求。

在真实性方面,当事人除提交聊天记录打印件外还必须出示手机原件,或者对微信记录进行公证,以证明其客观真实性。在此基础上如果相对方提出异议,需提交相反的证据,或者提起鉴定程序。

在合法性方面,电子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因为电子证据具有易修改、毁损、灭失的特性,如果涉案证据很关键,当事人又无法提供,可以申请法官进行调查取证。

在关联性方面,包括主体关联性及内容关联性。就主体关联性来说,微信并非实名制,在使用主体的身份认定上举证一方必须同时举证证明其当时聊天的相对一方就是案件当事人。就内容关联性而言,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内容需能够证明涉案事实的存在与否,如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借贷数额、利息约定等等。

□本报实习记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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