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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工商分局查处 本市首起“未经消费者同意发送商业信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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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4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丰台工商分局查处 本市首起“未经消费者同意发送商业信息”案

 

近些年来,社会上屡次出现“呼死你”骚扰消费者、含有木马病毒链接的短信盗取用户财产、诈骗短信骗取用户钱财等现象,究其原因,是如今大部分消费者在网上注册网站用户、办理消费场所会员甚至参与商家的优惠活动,都会被要求留存姓名、生日、邮箱、电话等信息。消费者留存的这些信息,虽然可以让商家针对消费者的个体差异情况,提供更具针对性和准确性的服务,提高消费者的消费体验,但是这些信息也可能会被一些不良商家利用,未经消费者同意强行向消费者推送一些广告及促销信息,扰乱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更有甚者,甚至在信息中隐藏病毒或木马,盗取用户私人信息,给消费者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针对以上情况,丰台工商分局监管与时俱进,执法触角延伸到消费者个人信息领域,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近日,丰台工商分局稽查大队完成了一起“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信息” 案件。此案件的案件线索来源于2016年年底的一起消费者举报。消费者张先生在丰台区某健身房办理了一张记名健身会员卡,在办理会员卡时,留存了自己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在办理完会员卡后,消费者陆续收到健身房发来的含有健身房促销信息的短信,严重干扰了张先生的正常生活,消费者找到健身房,告知其以后不要再发送此类信息,可健身房置之不理继续推送,无奈之下,消费者向12315热线进行了举报。接到举报后,丰台工商分局稽查大队进行了依法调查。据调查,该健身房依据健身会员办理会员卡时留存的电话信息,由店内专门的会籍顾问,向消费者发送信息,有的是为了索要会员的微信,有的是一些健身房的宣传信息,在消费者明确告知健身房不接收这些信息后,仍给其发送信息,健身房的这种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信息”的规定,属于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执法人员已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处罚。

下一步,丰台工商分局将以此案件为起点,以点带面,针对健身、餐饮、美容美发等消费热点领域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让商家与消费者的沟通“干干净净”。

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在居民小区及热门消费场所,发布消费提示,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警示经营者规范经营。

渠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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