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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保安工作期间死亡 公司赔偿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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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4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超龄保安工作期间死亡 公司赔偿15万
法院:招聘员工却不尽年龄审核义务,单位对63岁保安员死亡负次要责任
 

保安员老彭在工作期间因脑出血过世。他入职时已满62岁,不符合保安员录用条件,为了找工作,老彭在入职时虚报了年龄。他死后,其四个子女将录用老彭的保安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其父亲是“劳累过度”,而保安公司认为老彭虚报年龄入职,其死亡与工作无关。

保安员瞒报年龄,保安公司是否应对其死亡负责呢?

此案经仲裁、一审、二审,于近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认为,虽然应聘者老彭隐瞒真实年龄,自身对死亡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但保安公司对其真实年龄未尽审核义务,对其死亡负次要责任,改判保安公司赔偿老彭死亡赔偿金等15万余元。

事件

“超龄”保安在岗位上去世

老彭来自河南,2014年他被北京一家保安公司录用为保安员,并参加了《保安员证》的考试,取得了保安员从业资格。此后,老彭成为朝阳区某居民小区的一名保安员,负责停车管理。其具体工作是在小区门口抬放闸杆,收取进出车辆的停车费。保安公司规定,保安员集中食宿、统一管理,老彭住在单位宿舍,并按单位安排的值班表上班。

2015年11月21日,老彭出事了。据当时参与抢救老彭的保安班长李某回忆,当天上午10点半左右,他正在宿舍休息,突然听到门外有“啊”的一声异响。他跑出宿舍,发现正在小区巡视的老彭躺倒在地。他急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用老彭的手机联系了家属。第二天,老彭因脑出血、脑疝在医院过世。

老彭的父母和老伴儿已经去世,在老彭就医时,他的子女赶到医院。在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时,其子女提供了老彭的真实身份信息。原来老彭是1952年出生的,其应聘时已经年满62岁,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而《保安员证》仅允许18至60周岁的人员报名、参考,老彭应聘时已经超龄了。

老彭的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保安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2万余元。其理由是老彭的死是公司没有合理安排休息时间造成的。保安公司认为,老彭年龄过大不适合保安岗位,但他隐瞒年龄应聘应对自身的死亡负责。

“超龄”保安如何应聘成功?

疑点

据保安公司队长贾某某回忆,老彭应聘时携带了身份证原件,上面显示其出生于1962年,应聘时的年龄为52岁,而且他还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他当时持有52岁的身份证,符合录用条件。”保安公司表示,在老彭去世后其子女开死亡证明时,才知晓老彭超龄应聘保安的事实。

老彭的子女不认可公司的说法,他们认为,老彭为了找工作虚报年龄,但没有使用虚假身份证应聘,其能成功当上保安员是保安公司对应聘人员的年龄采取“放任”态度。

二审法院调查发现,保安公司为老彭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保险单和老彭参加保安员考试的准考证上都显示,老彭的年龄为52岁。老彭晕倒送医以后,其同事向接诊大夫阐述老彭基本情况时,也称老彭的年龄为52岁。审理此案的尚晓茜法官说,“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保安公司对老彭的真实年龄应当是不知情的,老彭自身瞒报年龄的可能性更大。”

然而,除了保安队长的证言,保安公司无法提供老彭应聘时所持的、载有虚假年龄的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谁也没有办法证明这张身份证真实存在过。

解析

为何老彭之死不算工伤?

在二审庭审中,保安公司提交了与老彭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老彭过世后,其子女主张老彭与保安公司是劳动关系,2016年1月申请劳动仲裁时认为其父亲是工伤。但仲裁委认为,老彭不属于工伤范畴,依法不予受理。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金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因老彭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此案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工伤赔偿与劳务关系受害赔偿有何区别?北京律师周小云告诉记者,如果单位和个人签订了劳动合同确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要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当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补偿。工伤保险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采取无过错原则。

周小云律师介绍,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约定,由劳动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中,雇佣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受到伤害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来赔偿,而应依据《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来索赔。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在从事雇佣活动受伤或死亡,雇佣单位也需承担无过错赔偿,但致损的原因必须是雇佣工作直接导致的。如果因劳动者自身身体原因突发疾病或结束雇佣活动后受到伤害,只能是有过错才能赔偿,赔偿多少要按照过错大小,赔偿金额由雇佣单位来支付。

保安公司为何应对老彭之死负责?

争议

既然不属于工伤,那么,保安公司对老彭之死是否应负责任,是否应赔偿呢?老彭的子女说,老彭入职后常年上班无休息,每天8个小时无论严寒酷暑都要站在室外工作,导致其身体过度疲劳,并认为这是老彭死亡的原因。

保安公司不同意老彭子女的说法,并出具值班表证明老彭每天工作8个小时有休息时间。保安公司认为,老彭的死亡是自身原因造成的。

针对老彭的死因,老彭的子女没有进行死亡与工作关系之间的鉴定。二审法院认为,老彭的死亡原因是否与工作相关存在不确定性。由于老彭在就业时隐瞒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事实,其主观对死亡结果的产生存在较为明显的过错。

二审法院进一步查明,根据保安公司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汇编》,保安公司的人事部应复审入职者有关资料,而且入职保安员岗位的应聘人员,还应提供“无犯罪证明”,可老彭入职时并未提供,事后也没有补办。

二审法院认为,保安公司未对老彭的年龄进行真实性审核,也没有按照规定让其开具无犯罪证明,属于在录用和管理中应尽而未尽义务。所以,认定保安公司对老彭的死负有次要责任,酌情确定保安公司赔偿老彭损失的30%,老彭本人承担损失总额的70%。

最终,市三中院判决保安公司赔偿老彭死亡赔偿金14万余元,丧葬费1万余元,还有医疗费2000余元。

保安招聘市场身份审核不严

调查

记者拨打某派出所电话以居民身份进行了咨询,民警告诉记者,如果居民因入职保安公司要开具“无犯罪证明”的,需携带招聘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无犯罪证明”上会登记身份证号,也会标注是仅供“入职”使用。这就是说,如果老彭在入职时提供了“无犯罪证明”,保安公司就能了解到老彭的真实身份信息。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人员不能担任保安员。因此,保安公司或其他单位在招聘保安员时,应核实入职者是否有犯罪记录。有关单位可派员持有效证件及介绍信到应聘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无犯罪记录调查。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单位都是出具介绍信交给应聘者,让其自行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无犯罪证明”。

记者在多个招聘网站搜索保安岗位招聘启事,并以代父应聘的名义随机拨打了10家招聘单位的电话进行调查,发现招聘单位都很重视保安员的年龄和外形,但对保安员的身份审核不够严谨。

这些招聘单位的招聘广告和答复显示,保安员基本上都要求男士。年龄在30岁以下,工资在4000元左右。如果身高在1.80米以上,月工资能达到4500元。形象好气质佳,或者退伍军人的待遇更好。如果年龄在50岁以上,月工资只有2400元到2600元。55岁以上就很难找到保安员的工作了。

在应聘者身份审核方面,这10家单位都要求应聘者带身份证到指定地点进行面试。其中有5家明确表示,一旦招录,需要应聘者开具“无犯罪证明”。另外5家单位表示,仅需要身份证备案,无需其他证明和手续即可入职。

一家在大兴区的招聘单位表示,应聘保安员的大多数都是外地人,跑一趟户籍所在地十分不方便,“再说这工作流动性大,有人干不了两天就走了,手续不用那么麻烦。”还有一家单位明确表示,必须开具“无犯罪证明”,但记者说,“回趟老家太麻烦”之后,她给记者支招,“让亲戚去村里开,给你寄回来就行,不用找派出所。”

市三中院尚晓茜法官告诉记者,审判实践中存在一些保安应聘者虚报个人信息,最后引发纠纷诉至法院的情况。除了本案,还有单位招聘了不满18岁未成年人做保安但不了解真实情况,直到出现人身财产损失,保安公司才以对方隐瞒年龄为由推卸责任,并认为自身原因不知情而不用负责。其实,这是错误的。保安公司作为招录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内部规范规定的职责。这样,不仅能保护劳动者,也能确保自身权益。

□本报实习记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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