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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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工”合法权益需要全方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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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齐下 才能遏制健康谣言
监管升级
网购投诉居高不下还须法律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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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4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网约工”合法权益需要全方位保障

 

互联网时代,滋生了众多相关职业岗位。伴随着职业分工的细化,“网约用工”新模式随之产生,并且已经席卷各年龄段劳动人口。作为一种新工种,需要对其合法权益进行全方位保障。

去年北京朝阳区审理了第一个网约工案例———“好厨师APP”案。今年2月份,上海也出现首例类似案例,网络主播跟互联网平台确定劳动关系。平台和劳动者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服务运营商和服务提供者权利义务关系如何,是互联网时代急需解决的问题。(4月12日 《劳动报》)

互联网时代,滋生了众多相关职业岗位。伴随着职业分工的细化,“网约用工”新模式随之产生,并且已经席卷各年龄段劳动人口。虽说,“网约工”是科技创新与时代进步的体现,且这种工作模式具有自主性、独立性、经营性等特点;但是,基于劳动双方法律意识不强、相关法律机制不健全等原因,致使网约工劳动争议也随之“浮出水面”。

作为一种新型劳动模式,网络平台与提供服务的网约工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争议的焦点所在。加之,签订的协议亦多种多样,有的签订合作协议,有的签订劳动合同等。因为缺乏有效的规范样本,就容易导致网约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同时也关系到网约用工的后续管理、纠纷处理等问题。

作为一种新工种,需要对其合法权益进行全方位保障。一是要厘清“网约工”劳动性质。对“网约工”与平台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需要有明确的说法。“网约工”从最初的网约车司机起步,逐步发展到方方面面,比如代驾、家政、送餐员、厨师、护工以及护士等,并且伴随着时代的发展,还会不断扩展,这就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用工关系给予明确。

二是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也应该完善自身的用工管理办法。无论是签署合作协议,还是签订劳动合同,均应遵循依法的原则。当“网约工”出现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依法解决;在无法律支持的情况下,也需要多一些“人道化”的处理办法。因为,互联网平台作为“东家”,这些“网约工”还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多些“人情味儿”也是留人之举。

三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随着网络用工规模的不断扩大,这也就需要工会组织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不断扩大工作覆盖面,将网约工这种新型的灵活就业者也纳入工会体系中,借助工会力量维护其合法权益。比如,通过将这些“网约工”组织起来,推动行业性集体协商、完善行业工时及行业劳动保护标准等,以呵护其劳动权益。

当然,作为“网约工”自身,也应增强法律意识。比如,如果与平台是劳动关系,就有权利要求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是业务合作关系,也须签订协议,并通过平台或者自己购买保险等方式,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毋容置疑,“网约工”这一劳动模式会不断延伸,唯有多方努力,“网约工”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并助推互联网经济的向好发展。

□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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