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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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身份证”漏记事项 消费者可索要10倍赔偿
揭开公司承包谜团讨回10万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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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护大棚遭遇层层分包 老板死亡欠薪无处主张
揭开公司承包谜团讨回10万欠薪

 

在欠薪纠纷中,劳动者一般都清楚向谁讨薪。如果真不清楚,许多人会认为被欠薪者要么“笨”,要么“傻”。可是,现实中还确实存在这样一件事情——即使你不傻不笨,也弄不清自己背后的老板是谁。

在龚乔生等7人与老板王军之间的欠薪纠纷案中,由于老板王军死亡,莫说龚乔生自己找不到欠薪的人是谁,就连律师也找不到。

为了找到欠薪的单位、追回龚乔生等人被拖欠的10多万元工资,北京致诚公益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霍薇先后分两步起诉,到西城、延庆、石景山、丰台等四个区调查取证,历经两次诉讼、法院8次开庭审理,才在两年后找到应该支付工资的单位,并让龚乔生等7人于近日拿到了工钱。

老板意外死亡

欠薪无处主张

“我和老板王军从小玩到大,是几十年的好兄弟、好朋友。”3月24日,龚乔生告诉记者,如果不是老板背后还有老板,他和其他同事被欠的工钱就不要了。可是,他们的讨薪之路异乎寻常的艰难!

“我和王军今年40多岁,年轻时都没考上大学,干不了舞文弄墨的事。平时,我们就干一些工地上的粗活儿养活自己。”龚乔生说,2013年底,王军承包了一个看护大棚和办公室的活儿,让他找五六个人轮班值守。

老板王军与龚乔生等人约定:普通工人工资每天70元,龚乔生负责记录考勤。由于龚乔生的工作量比其他人多一些,工资按每天100元计算。

2015年正月初七,老板王军遭遇一起意外交通事故并伤及脑部,在医院抢救5天后不治身亡。

操办完王军的丧事,龚乔生的几个同事问他:老板死了,我们的工资怎么办?龚乔生说:“我听王军说,他是给新鸿公司干活的,咱们找这个公司问问。”

他们找到新鸿公司,却被告知已经把钱给了王军的家属。

这该怎么办?

“去找王军的母亲要钱,大家都是老街坊,人家儿子都死了,还为了这点儿工资去管人家要钱,不好张口。”龚乔生说,不要吧,大家辛苦一年的工资就这样没了,又有些不甘。

后来,龚乔生等人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后回复他们:“人已经死了,账没法要了!”

寻求法律援助

公司推卸责任

“因为从小关系好,我跟王军成了朋友。可因为讨要工资这件事,王军家人开始反感我。”龚乔生说,事情到了这种地步,顾不了面子了。可是,老板王军家人和新鸿公司的做法,让他们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

几经打听,龚乔生等人来到北京致诚公益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请求提供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霍薇律师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

对案情做过初步分析后,霍律师决定以新鸿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可是,出乎所有人预料的是,本以为这是一起普普通通的欠薪案件,背后却隐藏着错综复杂的事实。

法院如期开庭审理本案。新鸿公司一开始就全盘否认龚乔生等人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

第一,该公司将看大棚的工作承包给了王军,王军找到龚乔生等农民工为其工作,与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由于公司压根儿就不认识龚乔生等员工,所以,更谈不上使用和安排他们的工作,自然也就不存在欠薪这件事情了。

第二,王军死亡后,公司已经支付了王军的全部工程承包款。该款项由王军的母亲及其女朋友代为领取。公司有此二人领取该款项的支票可供查询,并可作为审理本案证据。

第三,看大棚的工作并不是新鸿公司一个公司发包,还有一个名字叫莱茵公司发包。公司可以提供两份《承包合同》,以证明这个事实。

霍律师接过了公司提供的这两份《承包合同》,看到其中的一份是莱茵公司与天鸿公司签订的,内容是看护大棚。另一份是新鸿公司与天鸿公司签订的,内容是看护办公室。

“一个大棚,有什么了不起的,还要两三家公司来看护,还当作工程承包出去?”龚乔生说,作为工人,他当然不必管这么多,有人让管理、有人支付工资,怎么着都行!

可是,这一次开庭,一下子冒出来这么多公司,让霍律师顿觉案情复杂:“其中的法律关系不是容易确定的!”

厘清人事关系

推定欠薪单位

“案件中的人、事关系再复杂,也一定要弄清楚。”霍律师首先思考的问题是:龚乔生等人与谁存在劳务关系?

从新鸿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是天鸿公司负责找人看护大棚和办公室,与王军无关。对于龚乔生等人来说,他们仅知道自己是跟着王军干活的,从未与新鸿公司、天鸿公司打过交道,对于公司之间签订承包合同的事全然不知。

由此,霍律师猜测,上述承包合同可能是后补的。因为,合同中并无签订合同的时间而且无法联系到天鸿公司,由于不能联系天鸿公司,就无法核实合同上所盖公章的真实性。另外,还有一种可能,即新鸿公司借用天鸿公司的名义与自己和莱茵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而王军是实际承包人、管理者。

霍律师思考的第二个问题是:新鸿公司是如何支付款项的?

新鸿公司主张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相关费用,因此无需再支付。其证据是天鸿公司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该说明的内容有这样一句话:“天鸿公司授权王军母亲及其未婚妻孙某领取”。此外,天鸿公司还有一份委托宣华公司代收费用的转账支票。

由此,霍律师认为,新鸿公司应当提供天鸿公司的联系方式,或者让天鸿公司到法院说明相关情况,否则,无法核实其主张的真实性。另外,在明知王军已死亡的情况下,新鸿公司应当将龚乔生等人的工资,直接支付给龚乔生等人,可新鸿公司仍将这些属于龚乔生等人的劳务费支付给不相干的天鸿公司,这是不妥当的。

“虽然新鸿公司支付了相关费用,但是,从现有证据看,无法证明该款项就是支付给龚乔生等人的劳务费,也可能是其他款项。”综合以上几点,霍律师推定新鸿公司应当承担支付龚乔生等人劳务费的责任。

“如果新鸿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支付给天鸿公司的费用包括龚乔生等人的工资,那么,在天鸿公司授权王军亲属领取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天鸿公司就该另行支付龚乔生等人的工资。”霍律师说,不管怎么说,支付龚乔生等人工资的直接责任单位是天鸿公司,间接单位是新鸿公司。

庭审一波三折

员工再诉获胜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霍律师申请法官到劳动监察大队调取龚乔生等人的投诉记录,同时向王军母亲核实有关情况。然而,这次诉讼历时将近一年、经过四次开庭之后,法院以新鸿公司作为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

“如此劳神费力却得到这样一个结果,我们都心灰意冷不抱什么希望了。”龚乔生说,尽管这样,他们还是挺感激律师的。可是,霍律师不这么看,“虽然败诉,搜集了相关证据,为下一步诉讼打下了基础。”

经过分析,霍律师认为本案再次诉讼虽有多种诉讼方式,但均有不利的因素。一种是以王军作为雇主起诉,由他承担支付薪酬责任。可是,他已经死亡,起诉面临诉讼终结的结果。另一种是以王军母亲和女朋友为被告,要求其在王军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是,这种诉讼在当事人刻意回避的情况下,会遇到王军无遗产可供执行的结果,最终仍然拿不到工钱。

“如果以天鸿公司为被告,龚乔生等人会面临举证难题,因无证据,最终仍然是败诉。”不过,霍律师认为以这种最保守的方式起诉天鸿公司,以莱茵公司、新鸿公司、宣华公司为第三人,至少可以查清事实。“只要查清了事实,胜诉就有保障了。”

诉讼前,霍律师分别到丰台、石景山、西城、延庆的工商局查询了几个公司的企业信息,希望能发现些许线索,找到案件的关联点。但结果是这些公司之间无任何关系,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几乎不可能,这个希望又落空了。

即使这样,霍律师坚持到法院提起诉讼。庭审时,霍律师发现审理本案的法官仍是上次那个法官。由于该法官对案情及证据已经有了系统的、全面了解,此后四次开庭审理,重点审查核实了每个人被拖欠工资的数额、工作地点及受雇过程等内定。

在证据质证环节,霍律师提出了新观点,即龚乔生等人提供的《工资表》虽然是由龚乔生本人制作,但该证据相对于另外几名原告是一份书证,其证明力是充分的,应当认可其真实性。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协议约定,可以认定莱茵公司、新鸿公司分别委托天鸿公司看护大棚和办公室。同时,天鸿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认定在看护大棚和办公室事项中,王军为天鸿公司的代理人,天鸿公司同意莱茵公司、新鸿公司将相关看护费用支付给王军母亲和女友,可以认定天鸿公司亦委托宣华公司收取上述看护费用。

综合本案的相关证据及陈述,法院认定王军找到龚乔生等人进行看护,而王军系天鸿公司的代理人,故龚乔生等人系为天鸿公司提供劳务,天鸿公司应当支付劳务费,共计10余万元。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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