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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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他人小区玩耍受伤 物业不能因其是外人拒赔
聘用双重劳动关系员工需防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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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他人小区玩耍受伤 物业不能因其是外人拒赔

 

编辑同志:

我家附近有一家环境不错、娱乐设施一应俱全的小区。闲来无事时,我不时会带6岁的女儿去玩耍,小区物业公司也一直没有阻拦过。

半个月前的周末,我照常带女儿去玩滑梯时,因铁架中的横梁突然脱落而受到伤害,并花去2300余元医疗费用。

原来,该铁架在三天前就已经脱落,但物业公司没有加以维修,只是将脱落的横梁放回原处,甚至没有作出任何安全警示,以至于让人无法察觉到危险的存在。事后,我虽曾多次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但一再遭到拒绝,其理由是我女儿是外人,本来就不该使用小区娱乐器材玩耍,擅自进入只能自食其果。

请问:物业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张晓蕾

张晓蕾读者:

物业公司的说法错误,其照样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物业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即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负有对小区内的娱乐器材等配套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的义务。

在滑梯已经出现脱落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明知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却没有加以维修,甚至只是放回原处,没有作出任何安全警示,导致不明真相者照常使用,无疑是对可能造成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也就是说,其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小区的娱乐场所限于一定区域之内,但由于许可不特定的人出入、允许不特定的人使用,决定了其照样具有公共场所的特征。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却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自然难辞其咎。

同时,《民法通则》第126条也指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即只要被相关物件造成损害,只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过错,则不管受害人是谁,都有权索要赔偿。与之对应,物业公司自然不能拿你女儿是外人而推卸责任。更何况你女儿不时前往玩耍,物业公司一直未加拒绝,也属于默认。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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