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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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收三块六 赔偿五百元
企业否认员工身份被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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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收三块六 赔偿五百元

 

“特价”是商家的一种销售策略,目的是用优惠的价格吸引消费者,促进消费。这种销售策略在各大商场、超市普遍存在。然而,在日常消费活动中,偶尔会出现消费者购买特价商品时却并没有享受到特价商品的优惠。日前,家住延庆城区的孙女士在超市购物时,就碰到了这样的情况。

晚饭后,孙女士一家在超市闲逛,看到货架上一款360克装某品牌瓜子,特价6.8元,孙女士觉得很划算,就买了两包,而在结账时,收款金额却是8.6元每包,两包多收了3.6元。孙女士初始还以为自己记错了价格,特意又跑回购物区查看并进行了拍照,确认标注的价格是6.8元。于是孙女士再次来到收银台,询问为何标价与实收价格不符,要求退还差价并赔偿500元。超市负责人表示可能是结账系统价格录入的时候录错了,愿意退还差价3.6元,不能满足赔偿500元的要求。几番争执后,孙女士拨打了延庆工商所的电话。

值班人员在电话中了解了孙女士的情况后,立刻拨打了超市负责人的电话,进行了事实确认,在确定孙女士所说属实后,为超市负责人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其满足孙女士的诉求。最终,超市满足了孙女士的退还差价3.6元并赔偿500元的要求。孙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商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看清标价,结账后当场核对商品和票据,如有问题当场解决,减少维权成本。

经营者要注意核对校验商品标注价格与结账系统内价格,减少失误,避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在消费者发现问题后要妥善处理,态度诚恳,满足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延庆工商分局 曲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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