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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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借钱女方不知 双方共同借款后离异 前婆婆拿后补借据要账
夫妻间哪些债务需要共同负担?
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为个人债务的,由夫或妻一方负担
 

3月20日,记者从房山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共审结借款类纠纷案件1584件,其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案件490件,占比30.9%。据介绍,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民间借贷案件的有效防范和公正审理,直接关系到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为了阐明婚姻中哪些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债务由个人承担,房山法院的法官对此类案件中的典型案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男方说不让老婆知道其借钱,这债老婆有份儿还吗?

薛某与妻子高某在2014年2月向姜某借10万元钱,夫妻俩都在借条上签字捺手印。妻子高某在借款后就离开了现场,薛某在妻子走后又向姜某借款3万元并单独出具了借条。

2015年,姜某因薛某夫妻没有按期还钱而起诉。薛、高两人收到了法院传票,但没有到庭应诉。

为查明事实,主审法官在法庭上对借款的具体细节反复询问。姜某说,当时薛某在签订3万元的借条时,拒绝让其妻子高某签字,并称3万元借钱之事,“绝对不能让我老婆知道。”

房山法院审理认为,第一笔10万元的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外的3万元借款应认定为姜某与薛某明确约定的个人债务。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薛某和高某共同偿还姜某10万元,薛某个人偿还姜某3万元。

法官介绍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薛某第一次借款时,夫妻双方均在借条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是具有夫妻共同合意的借款合同,理所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但是,第二次借款,是高某离开之后薛某单独提出的,且被告薛某明确告诉原告姜某不能让其配偶高某知晓此事,姜某也认可薛某的确明示过,这种情形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的判决结果虽然对缺席的薛某、高某夫妇有利,但这种做法不好。法官介绍说,借款类纠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件的被告普遍存在回避应诉、逃避应诉的情形,案件缺席审理的比例较高,因配偶一方抗拒心理较重拒绝出庭应诉而导致缺席审理的也不少。而这样做非常不利于自身合法权利的维护。因为,不上庭答辩,不出具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最终可能因此承担败诉风险。对于未具名举债一方,在接到法院传票时,无论是否知晓债务事实都要积极出庭应诉,配合法院查明事实,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

丈夫借巨款后与妻子离婚,这借款和前妻有关吗?

2016年,原告秦某将王某和他的前妻李某诉至法院,并称其与王某于2015年2月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200万。借款到期后,王某没有还钱。王某到庭后,一方面主张本案并非借款,而是秦某与其共同投资。另一方面主张其与妻子李某已离婚,李某对此事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

庭审中,李某与王某说法一致,一口咬定自己对借款一事并不知情,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己无须还债。

为了证明本案并非借款而是对案外人的出资,王某申请证人马某出庭作证。法官借此机会对马某进行了详细的询问,马某在陈述细节时脱口而出,称当时李某也在场,知晓此事。

法院审理认为,从秦某与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上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应返还借款。根据马某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借款时李某在场且知情,虽其与王某已离婚,但是在借款后离婚,不影响对债务的承担。所以,法院判决李某也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介绍,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夫妻一方否认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应证明借款双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夫妻双方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关于财产分立的情况。《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主要内容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案中,马某证实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李某在场知情,且李某与王某也无关于财产分立的约定,所以,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婚姻关系解除,李某仍需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前婆婆拿出儿子签字的欠条,前儿媳否认知情应该一起还吗?

2016年,田某将其独子陈某和前儿媳刘某诉至法院。田某说,儿子陈某在和刘某共同生活期间几乎每个月都要向自己借钱,总计7万元。

田某说,儿子陈某已经成家立业,父母对他没有抚养义务,因此,陈某每次向她借钱,田某均要求儿子出具借据,同时,因该借据是陈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的,田某认为此债务应陈某和前儿媳刘某共同承担。

被告陈某认可从母亲田某处拿过钱补贴家用,但是称现在没有收入,所以没钱还母亲。陈某的前妻刘某对田某所说的内容不予认可,称前夫陈某整天不工作,无收入来源,从未给家里添过一碗一筷,且陈某在离婚诉讼中明确表示无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田某与被告陈某均称,7万元借款是多次小额借款累计的总和,每次借款都是现金交付,交付现金时没有他人在场,而涉案借条是被告陈某在与被告刘某婚姻出现矛盾时给原告补写的。并且“背对背”向原被告询问的形式下,原告田某与被告陈某对于涉案债务的借款时间段及借款数额等相关陈述存在矛盾。

基于原告田某、被告陈某与被告刘某之间的利益冲突,被告陈某对借款事实的认可,不能当然地产生被告刘某承担债务的结论,原告田某仍应当就其主张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进行举证。在原告田某仅有借据,不能进一步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该债务真实存在。因此,法院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本案原告田某和被告陈某为母子,关系特殊,且争议发生之时陈某与刘某已经离婚,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关系,仅凭一张后补的借据很难查清案件事实。本案中原告田某与其子在借款事实的关键点上存在陈述矛盾,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本报实习记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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