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封面
下一版4
 
早樱初放
拖欠工资京津冀三地可就近维权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期4
3上一篇 2017年3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京津冀地区拖欠劳动者工资异地投诉办法》3月1日开始施行
拖欠工资京津冀三地可就近维权

 

本报讯(记者 马超)今后,符合条件的京津冀劳动者遇到工资拖欠问题,可以就近就便维权了。昨天,记者从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获悉,3月1日起施行的《京津冀地区拖欠劳动者工资异地投诉办法(试行)》,将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工作效率,推动三地劳动者有序流动。

《办法》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即: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地在京津冀区域内的;劳动者的户籍在京津冀区域内的;非建筑、交通、水利及国有矿山等领域用人单位涉嫌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申请,可就近就便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

投诉案件通过三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内部流转并实施具体调查和处理工作,劳动者不必滞留在劳动用工所在地进行投诉处理。在法定时效期内,投诉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的证据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京津冀地区拖欠劳动者工资异地投诉申请书》。

根据《办法》规定,投诉人递交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接收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称代为受理机构)应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本《办法》适用情形的,将投诉人提交的有关证据、《京津冀地区拖欠劳动者工资异地投诉申请书》等书面材料,按照《京津冀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规定移转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称立案查处机构)。

立案查处机构认为代为受理机构所移转事项不符合本《办法》适用情形的,应在收到移转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属于证据材料补充类别的,代为受理机构应在自收到退回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事项。

立案查处机构收悉申请书后,应当按照法定时限立案查处,完成调查、处理或处罚程序之后,填写《京津冀地区拖欠劳动者工资异地投诉查处情况反馈表》,向代为受理机构反馈查处结果。

 
3上一篇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DC备案:京ICP备05021144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