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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半边天” 家庭工作难两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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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就业、晋升遭遇性别歧视
职场“半边天” 家庭工作难两全

 

不久前,智联招聘发布《2017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对全国128576位职场女性和男性进行了调查,受访者中两成以上女性认为,就业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性别歧视。然而,“反对就业歧视”的话题说了这么多年,为什么还有各种变相歧视的职场潜规则屡禁不止呢?职场“半边天”为何逃不出被歧视的尴尬?

【调查现象】

就业性别歧视难避免 已婚未育女职工感知明显

据《2017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显示,在就业性别歧视方面,76%的受访者都表示一定程度上感受到了就业性别歧视,其中22%的女性认为就业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性别歧视。在感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女性群体中,25-35岁的女性感受到的性别歧视最为明显。

同时,调查还对感受性别歧视的受访者进行了分析。其中28%的已婚无子女受访者感受到了比较严重的就业性别歧视,6%的已婚无子女的受访对象表示感受到了严重的性别歧视,感知性别歧视的人数比例均远高出“未婚”和“已婚有子女”的婚姻状况。

的确,婚姻、生育、年纪……在迈入职场时,不少女性都会遭遇各种就业歧视。虽然不是初入职场,但是28岁的周静却因为就业歧视,只得放弃工作。“我之前在教育培训机构已经工作3年了,虽然收入还可以,但是总觉得不太稳定,没有太大的发展。”

经过考虑,周静和老公商量后决定换份工作。“我没有骑驴找马,辞去了培训机构的工作后才开始找新的职位。”一门心思想找个私企做文职的周静,却惨遭求职失败,“我试了几家企业,一听说我是已婚未育的状态,又考虑到目前正是生育年龄,面试的机会都不给了。”

最后,周静托人找到一家公司,终于答应可以录用她。“但对方提出要求,让1年之内不能要孩子。”周静回忆,“我计划要孩子好几年了,要真是怀孕了,绝对得要啊,肯定不能答应这条件,只能放弃了。”

晋升性别歧视明显

男领导仍占主导地位

调查数据显示,72%的受访者表示自己的直属领导为男性,只有28%表示领导为女性。从这种领导层性别分布失衡的状态也不难看出,男性仍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

而对于“晋升性别歧视感知”的调查,有25%的女性认为当前的晋升状况存在着严重的性别歧视,而男性的这一比例仅为18%。有26%的男性认为晋升中不存在性别歧视现象,高出女性8%。从年龄上看,25-34岁的女性对晋升中的性别歧视感受最为强烈,其次是处于35-39岁的女性。

职场晋升遭遇“天花板”,在时间上也有所体现。调查中,有59%的男性在两年内完成个人职业生涯的首次晋升,女性的这一比例为49%,低于男性10个百分点。还有44%的女性表示,截至目前自己从未获得过升职,同样状况的男性比例仅为31%。数据表明,在获得晋升的时间成本上,女性投入了更多的时间,获得晋升机会的比例却更小。

32岁的刘思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她曾是一家广告公司的业务精英,带着六七个人的小团队在企业里干得风生水起,眼看就有晋升为业务主管的机会时,刘思雨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初为人母的幸福感分散了她很大的精力,工作也没有过去那么大的干劲了。

“但领导也不能因为我生孩子,就把我曾经为企业努力打拼三年的辛苦抹杀了啊。”刘思雨不满地说,“本以为自己可以成为公司里唯一一个女性中层主管,却因为生育,断送了前程。”

后来,产假结束再度上班的刘思雨发现,曾经是自己手下业务员的小赵已经晋升到了比她更高的职位。“于是,我受不了同事们的挖苦和刁难,自己主动辞职了。”刘思雨对记者说,她自己也无法判断是否遭遇了晋升性别歧视,但总感觉女性职工在职场晋升这条路上,走得好难。

【追问原因】

企业声音:

人力成本太高、负担太重

“为什么就因为我是女生,所以找工作得多一道槛?明明笔试成绩比男生高出许多,各种技能也都十分优秀,但最后单位公布录用名单——还是男生。”大学女生张小贤毕业了,本来就面对着严峻就业形势的她,现在又遭遇用人单位的隐形性别歧视,不免倍感无奈。

另外,现在社会上女性面临的就业壁垒未消反增,特别是在二孩政策实施后,因为有两个孕期、哺乳期,女性的就业门槛更高了,竞争压力更大了。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在人事管理、薪酬待遇中采取一些限制,变相迫使女性选择生育时间。

面对这样的“指责”,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都表示很无奈。位于中关村创业园区的一家软件企业,前年刚刚成立,去年业务量逐渐增长,身为80后的老板何为告诉记者,造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使用女性职工的人力成本太高、负担太重。“首先,女性职工生育期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直接费用成本;其次,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增加企业违规成本。”

何为表示,公司在招工的时候,特别注意女性求职者的婚育状况。“我们是刚刚起步的公司,需要‘5+2、白+黑’的工作状态。你说让初为人母的年轻妈妈一起工作,肯定吃不消,即使她自己乐意,出于人性化考虑,我也不会这么做。”自己也是2岁孩子父亲的何为,深知家有一小的生活困境。

职工态度:

分工不同、歧视界点模糊

采访中,也有人提出了新的观点。“社会分工不同,男性、女性各有多长,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绝对的平等是非常不现实的。”陈东升是一名大学教师,对于职场就业歧视的现象,他表示反对,但对于歧视界点的定义,他有不同意见。

“就拿女大学生应聘快递员被拒,状告邮政公司性别歧视的案子来说,或许从法律层面上,邮政公司的确存在歧视行为,也违反了男女平等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快递行业,男性职工和女性职工的工作效率显然会存在差异。”陈东升认为,企业为了追求效率或利益最大化,选择更适合某些特定岗位的职工,也是无可厚非的。

“就像很多行业,男女职工比例存在严重失调的情况,难道都是因为歧视的存在吗?”陈东升表示,任何职工和企业在选择就业或招聘的过程中,都会考虑岗位发展和岗位效率预期的问题,就像很多家长说的,“女孩子要有女孩子的样子,男孩子要有男孩子的风采。”虽然这句话带有一定程度上的性别偏见,但的确更符合大众审美和普遍价值观。

陈东升建议,职工在选择就业过程中,应该明确自己的职场发展需要,并认清就业歧视与否的界限,找到合适自己的工作岗位,才能有更美好的职业未来。

【法律保障】

职场男女平等受法律保护

强化监管让法规照进现实

据了解,关于女性就业歧视相关的立法主要是《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和《就业促进法》等行政法规。

采访中,工会维权律师曹岩就曾针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提到,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根据《劳动法》,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而在《就业促进法》中也提到,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曹岩提醒:“为了加大保障公平就业力度,《就业促进法》还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职工维权意识单薄、就业歧视取证难、维权难等问题依然存在,对此也有人建议,要想切实做到反对就业歧视,仅有法律法规的纸上规定是不够的,相关部门对此监督管理还需到位,人们呼吁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可行的监管实施机制。这样,才能让男女平等就业的权利从法律法规的“纸面”上,照进现实中来。

□本报记者 王路曼 盛丽 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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